滿口基督滿心邪慾,擄女入局攝姦實錄,變態迷戀淫辱藝術,變臉淫魔姦四學生.....
《1997年至2001年 - 〝AV色魔〞張禮文強姦案》
34歲張禮文,中三教育程度,曾任冷氣技工,於案發時無業。
張禮文涉嫌於1992年至2001年間,分別將四名女學生挾持到僻靜處強姦,由於他犯案時以攝錄機拍下強姦經過,故被稱為「AV色魔」。
2002年,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另外涉及一名18歲吳姓女生的強姦罪,以及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
【案發經過】
*小西灣村瑞喜樓強姦案
1992年,一名18歲吳姓少女在返家途中,被張禮文強行將拉到小西灣村瑞喜樓天台強暴,整個強姦過程,全部被預先架好在高空的攝錄機攝進鏡頭內。
當時小西灣村剛入夥,保安員很難留意到陌生人出入,由瑞喜樓通往天台並無落閘,亦未有安裝閉路電視和警報器。而且小西灣村背靠山徑,逃走方便,是理想的犯案地點。
張禮文成長於城門水塘近山腳的員工宿舍,所以往後犯案的地點,不再是低設防的公屋大廈,而是他自小熟悉的環境郊野叢林。
他的犯案地點開始越選越險,而且明顯是經過精心的跟蹤部署,犯案時亦帶齊裝備、無線監聽接收器及攝錄機。
*清水灣坑口永隆路強姦案
1997年11月6日,一名21歲科大女學生,途經清水灣坑口永隆路趕去教琴時,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從路邊草叢跳出,用利刀挾持她進入樹叢內一片已鋪設白色布的草地。
女生反抗時奪去他手中利刃,刺傷了張禮文的腰部並逃走,但仍遭被告制服,張禮文恐嚇女生若再逃走便殺死她,女生無奈就範被姦污了。
完事後,張禮文撿走女生的染血內衣及搶去她的手袋、相片、日記簿、學生證等,作為戰利品。並且強迫女生說出個人資料,脅她不准報警。
事後,該名受害女生負傷返回自己學校求助,由同學陪同到醫院治療刀傷,再前往警局報案。
*沙田穗禾路強姦案
1998年11月30日,一名12歲就讀沙田英基中學的外籍女童,她在上學途中,途經水庫旁通往穗禾路的梯級,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戴上黑色手套突然跳出,用利刀指嚇女童並將她拖往茂密樹叢,該處草叢高逾四尺,把女童的身影都遮蓋了。
張禮文將女童雙手綑綁及蒙眼置於預設的帳篷內,並命令女童躺在草蓆上。女童當時表現非常驚慌,不停掙扎嚎哭,哭訴自己年幼,哀求張禮文放過她,惟張禮文不肯理會並向女童發出死亡恐嚇。
張禮文將女童校服脫光後,便開始強吻女童的嘴及胸,又強迫她口交,女童拒絕卻被張禮文以刀指嚇,然後將她淫辱強姦,他更在女童口內及身上射精。
事後,該名外籍女童返回學校通知校長秘書,但只聲稱遭人搶劫,最後由女童父母陪同她往私人醫生檢查。
據悉,女童的哀嚎都被收錄在張禮文強姦影帶之中,當時女童不停嚎哭及不斷哀求,以英語向張禮文說:「唔好殺我,我好細個,唔好強姦我,我俾錢你。」但張禮文對女童的苦苦哀求卻無動於衷,將她淫辱強姦了一個小時才釋放。
*沙田火炭強姦案
2001年5月28日,一名20歲浸大女學生,跟同學相約回學校,在離開沙田火炭住所,途經黃竹洋街時,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戴上黑色手套、穿著迷彩軍服,突然從附近草叢跳出,用手掩住她的嘴,用利刀指嚇挾持女生,將她反手鎖並帶往桂地新村山坡。
張禮文押她至山邊預先準備好的藍白色尼龍帳篷內,以鐵鏈將女生綑鎖及蒙眼封嘴,並命令女躺在在白布上;張禮文脫光她的衣服,強吻她嘴、胸及私處,迫女生口交,然後再將她強姦。帳篷內預早設置兩部攝錄機拍攝了整個強姦過程。
張禮文在強姦期間,強迫女生說出個人資料,並要脅她不准報警。完事後,當他將女生鬆綁時,突然聽到女生母親叫她名字,張禮文透過無線電接收器,獲悉警方趕至,便急忙拔足逃跑。
【被捕過程】
張禮文在挾持指嚇浸大女學生時,受害女生的妹妹曾經聽到叫聲,於是她視察屋外四週環境,但當時並無發覺異樣,因此沒有深究。及後與受害女生相約的同學等候近一小時仍未見對方出現,遂致電受害人家中查問。
受害女生的父母認為事有蹊蹺,立即出外尋找女兒,女生的父親於附近山邊窺見一名全身赤裸的男子匿藏在帳篷內,發現事有可疑,立即致電報警。
警方接報抵達將,剛好與正在逃跑下山的張禮文碰個正著,他即時被逮捕,警員在其背囊裡搜出一把刀、一部無線電通話接收器及兩部備有影帶的攝錄機。同時亦發現他會隨身帶備打火機,以便行蹤敗露後,可即時用火燒毀證物。
事後,該名受害女生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
張禮文被捕後,警方於同日到達張禮文荃灣三棟屋村的寓所搜查,屋內存放許多色情刊物及四級色情光碟。
除了色情物品外,警方在張禮文睡房的夾萬內撿獲受害女生的日記及一卷沾有啡色毛髮的膠紙。
還有檢獲十二盒「強姦」錄影帶,錄影帶中包括了張禮文夫婦的交歡影帶,從搜獲的錄影帶影像可見,張禮文腰間有明顯疤痕。
警方更發現在該批錄影帶中,顯示可能尚有兩宗強姦案。在處理證物時,警方更揭露身為基督徒的張禮文,竟以印有聖經的紙張背面,寫下犯案的資料搜集。
【招認犯案】
張禮文在警誡下承認,因追蹤穿白色校服的女生,才發現受害人居住附近村屋,以及將她鎖定成為獵物,其後曾探路五至六次,熟習女生及其胞妹的日常行程。
他預先將樹枝放在女生門前,好讓他能分辨別女生家人出門,而通話器可偷聽巡警位置,隨行的兩部攝錄機備有遙控器,亦可供他遠距離拍攝強姦過程。
他在犯案時亦會隨身帶備打火機,以便行蹤敗露後,可以即時用火燒毀證物。
警方隨後調查發現,張禮文的銀行保險箱內,收藏了屬於被強姦的科大女生三張信用卡,以及該名女生被姦的新聞報道。
張禮文被拘捕後,警方開始進行深入調查,經他招認的口供綜合犯案共通點、張禮文在聖經背面的紙張寫下犯案的資料、再翻查在寓所搜出的「強姦」錄影帶及其他証物,發現他涉及多宗強姦案。
2001年11月20日,張禮文正式被落案控告四項強姦及兩項行劫罪名。
【審判過程】
2002年9月2日,被告張禮文在高等法院承認了三項強姦控罪。控罪指被告張禮文於1998至2001年期間,先後在沙田及將軍澳等地強姦三名女學生。受害人包括一名12歲國際學校外籍中學女生;一名20歲浸會大學女生及一名21歲科技大學女生。
控方接納他承認其中三項強姦罪,另一項涉嫌發生於九二年的強姦案以及另兩項行劫罪名,只保留在法庭檔案。
雖然在張禮文的「強姦」錄影帶中,顯示還有其他受害女生曾經被張禮文強姦,但卻因找不到受害人或受害女生不願作證,所以控方最終不予起訴。
張禮文在高等法院承認,在犯案前,他會先揀選目標,觀察對方日常行蹤及視察落手地點,然後在山坡樹林中搭好帳幕及攜備攝錄機,待事主經過時將其強姦。
他會帶齊全副裝備,背一個大背囊,裏面有新款攝錄機、監聽警察電台通訊的無線電接收器、用來捆綁目標的鐵鏈和膠索、鋪地用的白布或草蓆。
他亦會隨身攜帶一個打火機,以便在草叢中犯案時,一旦被警方發現追捕時,可放火焚燒野草方便逃亡。他還戴上手套避免在現場留下指紋;強姦時戴上頭套以免被認出。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稱,他心目中的判刑是終身監禁。法官要求兩名精神科醫生撰寫報告,評估被告會否對公眾構成持續的威脅,並將被告張禮文還柙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
當案件聆訊完畢,被告張禮文突然向代表律師提出,要求重新開庭。他要求法官提醒傳媒,不要透露太多受害人的資料,法官韋毅志聞言後稱,其經驗覺得本港傳媒深明報道上的限制,毋須再特別提醒記者。
【審判結果】
2002年10月7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結,在未宣判結果前,被告張禮文在庭上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欲親自向法庭剖白。
根據三位精神科醫生及一位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被告張禮文心理及精神均無問題,只是有「人格障礙」,報告指出被告張禮文是個「危險人物」,對公眾會構成危險,應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但相信治癒的機會不高。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形容被告張禮文是邪惡罪犯,最終判處被告終身監禁,又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定下最低刑期二十年。
張禮文是繼屯門色魔林國偉後因強姦罪被判以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法官韋毅志形容被告張禮文個性孤僻、自我放縱兼冷酷無情,重複以暴力對待事主,並將施暴過程拍下,加重案件的嚴重性,案件已符合判囚終身的條件。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在判刑時,詳細覆述張禮文犯案時的兇殘手段,形容他是個「極端邪惡」的人,並指他早有預謀、計劃周詳,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創傷,而將慘案攝錄,亦增加案情嚴重性。
法官韋毅志引述三名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指出案中首名就讀科大的廿一歲女事主,雖表面上事件似被沖淡,但內心深處的創傷暫無人知曉;而被告承認事主是他隨意覓得的獵物,法官直言庭上任何一位女性亦有可能成為被告的「獵物」。
法官續稱,次名女事主是年僅十二歲的學童,明顯是被告在學校附近刻意找年幼對象犯案。
女事主在過程中多次以自己年幼求饒,但仍遭被告武力對待及恐嚇,此經歷對她來說極為恐怖,其父母拒絕讓女兒接受評估,足以反映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
最後一名二十歲就讀浸大的事主,甫出家門便遭被告拉入草叢強暴,報告顯示她對案發過程仍歷歷在目,她自覺污穢,比人低賤,見到陌生男子便感到害怕,不敢獨自上街;其父亦因太遲到場,未能早一步揭發事件而耿耿於懷。
韋毅志法官在判處張禮文終身監禁時更直言說,寧願對被告估計錯誤,也不希望其他女性構成危險繼續受害。
張禮文在判刑後表現冷靜,並沒有即時伸冤求上訴,反而透過律師要求法庭,希望取回「強姦」錄影帶。
法律界人士指出,英國有一個著名案例,列明如被告的犯案行為變態,對女性構成危險,判終身監禁並不過分;心理學博士陳再綱認為,被告明顯是性生活不理想,才透過強姦獲得征服感,將強姦過程錄下回味當中快感。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服務協調主任吳惠貞認為法庭的判決合理。她表示張禮文處心積慮犯案,如果冇適當治療,可能再犯,判終身監禁,是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亦可以令其他婦女安心。
不過,法律界人士林炳昌認為,法官的判刑太過嚴苛,並指一般強姦案,判刑都不超過十年。
【上訴結果】
2003年7月29日,張禮文不服判刑要求上訴減刑,張禮文的律師指原審呈堂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未能確定他對社會構成持續危險。
律師質疑應否判處張禮文終身監禁,又指原審法官韋毅志所定的20年最低刑期過長。
張禮文的律師引述精神及心理報告,指張禮文並無精神病,只是有人格分裂,在適當的治療下可能有機會痊癒 ﹔而且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有悔意,並等待「審判日」的來臨,故打算在拍得心目中的完美影帶後,便會停止犯案。
但法官胡國興即時反問﹕「他到底要拍多少影帶,才會停止強姦婦女﹖」
2003年8月8日,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摘,張禮文干犯的罪行是最令人厭惡,他不止令受害人感到羞辱及震驚,還把自己的獸性行為攝錄下來,以滿足自己的收藏癖好。
然而,法官表示,考慮所有精神及心理醫生的報告後,上訴庭三名法官未能確信上訴人可能對社會構成無限期危險。
法官續表示,接納女性應受到保護,但除非清楚顯示為公眾利益需把囚犯長期監禁,在這最特殊情況下,才應判處終身監禁。而上訴人須為他所犯罪行接受應得懲罰,以反映公眾對該罪行之痛恨,但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必判處終身監禁。
另外,原審法官定下最低服刑期二十年,即量刑起點高達四十五年,實明顯過重。
張禮文最終上訴獲判得直,由身監禁減至判監24年。
資料編輯:by Kei.K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危險人物】娛樂圈字母小姐案(*資料版)
不同化名多重身份,影壇利誘騙財騙色,藝人獻身裸照勒索,貪慕虛榮明星夢碎...
《1991年 - 娛樂圈字母小姐案》
字母小姐是香港轟動一時的桃色行騙案,犯人錢志明在1980至90年代,利用不同化名,扮演皮條客、電影編導、富家公子等多重身份,以優厚片約、房車、金錢利誘女藝員性交及口交,多名女藝人被拍下裸照並遭勒索。
1990年8月13日,有受害人不甘受騙報警,事件揭發後,引起香港哄動。
當案件在1991年開審時,法庭為保護受害人身份,頒令各傳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資料,傳媒於是以A、B、C、D、E、X小姐稱呼6名女證人。因此又被傳媒將此案稱為『字母小姐案』。
錢志明被控11項控罪,包括偷竊、勒索、訛騙、恐嚇及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被判入獄47個月。
宣判前,他自稱曾與50至70名女藝人發生性行為,當中約一半為選美參賽者。
【開審】
1991年7月22日,案件於灣仔地方法院開審,被告錢志明在案件前已有四宗案底,包括恐嚇勒索、偷竊、藏械、刑事毀壞及打架罪,他否認十一項控罪。
審訊期間,法庭內出現大批市民列席公眾席,希望看到案中女受害藝人的身分。
前亞視女藝員區凱鈴入座後,亦被揭發暗中錄音,結果被主審女法官陳素嫻即時判處藐視法庭罪成,下令扣押於法庭羈留室一小時,充公錄音帶作懲罰。
受害女藝人反應各異,部分戴上墨鏡、壓低嗓子、披上頭巾,要以屏風遮面,但她們的身分仍呼之欲出。
其中一名半紅不黑的亞洲電視女藝人公開以性感姿態,接受傳媒訪問,傳媒以隱晦手法報導她在案中的角色。
在案件中,錢志明分別扮演“Philip Yip”、“Sam Yip”、“葉先生”、“韓先生”、“Chris Chin”等名字等身分,設局引誘女藝人上當。
【字母小姐作供】
▼A小姐
在各證人中,A小姐身份較為人熟知,案件期間曾接受多份報章採訪。據她供詞自述,她曾任教幼稚園、參加麗的電視藝員訓練班而成為藝員、曾開設時裝店。
1988年8月,她突然收到一名自稱為“Sam Yip”(葉先生)的神秘男子電話,聲稱可為她介紹性交易,她聲稱過往從未以性賺取酬勞,但當時有感時裝生意一般,星運平平,當晚便在啟德機場附近的酒店,與一名自稱為“Chris Chin”(錢先生)的男子接洽,並於旺角一間廉價酒店發生關係。
錢先生事後說會給她10萬元,記下她的銀行戶口,但她回家時發現銀包內有800元不翼而飛,又想到“錢先生”選擇平價酒店,懷疑自己受騙。
數日後,“葉先生”致電給她,說她當晚上床情況已被拍照,勒索15000元,A小姐只好付上金錢,往後亦多藉錢給“葉先生”。
1989年3月,“葉先生”再次來電,指“錢先生”有收藏裸照習慣,要求A小姐再拍一輯裸照,A小姐於是與“錢先生”在灣仔另一間廉價酒店發生性行為,被拍下兩張裸照。
往後“葉先生”又說,“錢先生”周轉不靈,要求A小姐支付14萬元,並說“錢先生”過去曾參與一宗重大案件,擁有很多隨從。 “葉先生”此後亦安排她在不同場合“陪老闆”。
A小姐說,自己因一時貪念而被人勒索,與兄長因金錢問題起爭執,曾萌生自殺之念。
當時辯方大律師艾勤賢質疑,A小姐接了一個陌生人電話後,已極短時間進行性交易,反映“葉先生”根本是她熟悉的“皮條客”,並指她實際上是一名妓女。他亦質疑A小姐出庭,是希望塑造一個類似麥當娜的壞女孩形象。
A小姐否認,她說自己只是怕事才沒有報警,又曾聽過娛樂圈可透過性服務賺取巨款,信以為真,結果被騙;這宗案件亦無助她的星運,出庭只是為了說出真相。A小姐作供期間,犯人欄的錢志明突然笑了。
▼B小姐
A小姐作供後,緊接由B小姐作供。B小姐於1980年參加一個選美比賽而進身娛樂圈。
1990年7月6日,B小姐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 Patrick Yip(葉先生)的男子電話,對方說會介紹一名老闆的兒子給她,只要求口交,可得5萬元肉金。
B小姐指自己曾感到害怕,但對方說在娛樂圈中,如沒有私家車及物業,會被人看低。B小姐接受交易,與一名自稱姓韓的“富家子弟”,前往一間時鐘酒店進行性行為。
期間,“韓先生”曾開出空頭支票,詐稱可提供10萬元現金、房車、200萬元單位、附屬金卡,B小姐洗澡亦被拍下裸照,期間B小姐雖然反抗,但“韓先生”指:“合作些,不要令我不高興!”
“葉先生”之後向B小姐說,是“韓先生”串謀欺騙她,並向她罵以粗言穢語。自此B小姐再沒有與“葉先生”聯絡。 “字母小姐案”的審訊,吸引大批市民旁聽,其中B小姐獲法官批准作供時以用屏風遮面。
▼C小姐
第三名作詞的C小姐,作供時指1990年8月,參加電視台選美比賽彩排時,一名自稱“Philip Yeung”的陌生男子致電給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的職員,問她是否渴望拍戲,並介紹一名很富有的韓姓商人與她認識。
來電者說,若肯為商人口交,每次可得酬勞5萬元。
當C小姐將信將疑時,“Philip Yeung”詐稱自己是中間人,還多次要求C小姐給他佣金,並教她用“韓先生”的金卡購買物件後套現,給他回傭,令交易更加迫真。C小姐最終應約。
離開酒店十分鐘後,Philip Yeung 便致電告訴她,她已被拍下裸照,要付五萬元贖金,她同時發現遺失了信用卡,遭人提款5000元。
C小姐即時報警,宣稱被人勒索、恐嚇及偷竊。但她不能肯定,“楊氏”與“韓氏”到底是否同一人,亦未能即時提供他們的詳細資料。
▼D小姐及E小姐
在多日審訊後,到D小姐作供時。D小姐承認是選美出身,但聲稱案發前仍是處女。
1990年8月12日,她在家中接到一名叫 Patrick Leung 的男子電話,對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編導。
Patrick 向有老闆在雜誌上看上她,願意出80萬元高薪請她拍電影,亦希望她去應酬一番。D小姐因害怕,決定找E小姐一同赴會,兩人進入酒店後,曾查看房內有否偷錄裝置。
自稱姓韓的男子到場,聲稱會找她倆拍一部喜劇,男主角可能是劉德華或周星馳,兩人於是為該老闆口交;韓老闆又要求性交,還說自己不育,毋須擔心懷疑,D小姐拒絕,但E小姐答允。
完事後,因男方沒錢付房租,E小姐懷疑受騙,要求“韓氏”與她們一起前往警署。
1990年8月13日,3人乘的士到跑馬地警署門外。D小姐及E小姐與“錢老闆”下車,其中一女向警員聲稱要報警,但與同行友人商量後決定放棄,警方當時抄下3人資料。
警方事後發現事件不尋常,欲跟進事件作調查,卻發現男子的住址,是一個建築地盤,電話無法接通。
兩天后,之前報警的女子,回到警署,正式報警求助,警方正式展開調查,繼而接觸多名懷疑受騙的娛樂圈女子,並揭發了這宗轟動案件。
D小姐在庭上供稱,她相信被告會給她優厚片約,才為他口交。
辯方律師艾勤賢質疑:“你們在酒店因錢銀問題而發生爭論時,E小姐曾致電,佯稱叫對方'班齊人馬'在酒店大堂等候?”
D小姐答:“我沒有聽到,如果真是'班齊人馬',我們兩個無知少女又怎會到警署嘗試報警?”
艾律師又說:“你們要求驅車前往警署,目的是逼被告付錢?”D小姐否認。
艾律師於是問:“在的士中被告付給你們2000元?”
D小姐說:“你怎知他有多少錢?”
艾律師答:“幸運地,我並不在的士內……”公眾席傳來笑聲。
D小姐之後說:“在酒店內,被告向我們透露,因為他沒有小額紙幣,故不能付房租,他還打開了他的銀包讓我們看……”她續稱:“他根本無錢付房租,又怎會有2000元給我們?”
E小姐作供時,對造愛情況毫無避違,據報作供時相當仔細及傳神,並指她與被告口交時,發現他狀態不正常時。
▼X小姐
最後女證人X小姐作供。X小姐是錢志明的同居女朋友。
1986年11月,X小姐接獲一名叫 Patrick 的男子電話,被介紹與一名叫 Ronald 的男子發生關係,事後可獲5萬元,她亦被拍下裸照。她後來知道自己受騙,但因為當時感到太寂寞,於是與 Ronald 同居。
X小姐指 Ronald 常虐待她,1個多月後,她發現 Ronald 身份證上的中文名稱,叫錢志明。據她供詞稱,錢志明利用傳呼機找別人時,經常用上 Patrick、Sam Yip 及 Chris 等名字。
【審結】
審至結案階段,辯方集中為被告洗脫與A小姐有關的罪名,並指A小姐如同妓女,證供值得質疑,如辯方所述,錢志明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的問題,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控方反駁,各證人的供詞片段看似零碎,但組合後仍相當完整。錢志明在判決前曾向傳媒強調,與證人的關係純粹是妓女與嫖客。
錢志明被判入獄四十七個月。女法官指出,被告一人分飾多角,用行騙手法與受害人接觸,利用她們的心態來獲取性服務,反映他是聰明人,而不是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
【錢志明出獄後】
1994年,錢志明出獄時,大批傳媒蜂擁到大嶼山一所監獄,務求拍得他的照片。
期間,有報章曾經帶他上報館車,希望求得獨家訪問,混亂之際,有記者聲稱被該輛汽車輾傷,要求對方下車;香港娛樂節目主持人查小欣事後稱,自己當時頂著仍未關上的車,並說:“我懷孕三個月,你想怎樣?”
據查小欣在2004年6月所述,她當年在已結業由黃玉郎投資的《清新周刊》工作,1987年正在追訪一位候選香港小姐佳麗與城中富家公子拍拖的新聞。
曾有一名姓葉的陌生男人致電報導,說可以帶記者到該名佳麗的住所去拍攝,相約於銅鑼灣嘉賓酒樓門外見。
“葉先生”當時駕駛一輛日本小房車,憑車牌相認,然後前往一個元朗圍村,途中他讓記者打開標板旁的抽屜,內有一面相簿,藏有多名女藝人的裸照,背景全是時鐘酒店。
該次會面不久後,“葉先生”開始向雜誌出售該批裸照,但記者認為照片中人名氣不足。
“葉先生”於是拿出一張A4大小的單行紙,寫上總共約50個女星名字,其中包括一名當時知名度甚高的女明星和電視女藝人的名字,葉某稱全部都有艷照叫價50萬元賣給周刊。
《清新周刊》投資人黃玉郎當時說:“50萬不是問題,但切莫被騙,你預備是一次過付款,還是分期?何時付款?會不會回個低點的價給他?”該雜誌最後決定不買相,擔心影響雜誌形像。
此後,“葉先生”又曾致電查小欣,披露被警方搜查,不久後,錢志明被捕消息傳遍香港,查小欣始知“葉先生”叫錢志明。
錢志明出獄後,一次又一次接受傳媒訪問,更出版了《錢志明之圈內圈外》一書,圖文並茂講述他的童年、際遇、艷史及監房生涯。
他更自稱八四年開始透過淫媒玩女藝人,更表示與他性交易的圈中女子,多數是以一次過「散餐」形式進行,每次收費由五千至三萬不等,通常由淫媒穿針引線,多為新入行的「姐仔」,他聲稱玩過數十名圈中女人的他,表示玩明星感覺「不外如是」。
其後,他又企圖出賣自己故事開拍電影斂財,曾開價100至200萬元,並指即使裸照已被沒收,但他仍可自行演出,又說希望開拍電影,講述鮮為人知的內幕,據說該電影已進入籌備階段,但即時引起娛樂圈杯葛。
成龍在報上指:“誰開拍這部戲,就是跟整個演藝界為敵。”該電影最後亦宣告難產。
1997年至1999年間,錢志明再次三度牽涉入風化案而惹官非,分別涉嫌迷姦女文員、女模特兒及一名歡場女子,但各項指控最終被判罪名不成立而得以脫身。
錢志明出獄後,曾任職管理的士及兼任的士司機,租住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分租房間。
2002年,錢志明因超速被拍下快相,他當時報稱自己是司機,2004年中錢志明被控一項超速駕駛罪,他當時否認控罪,但終被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
據當時傳媒形容,錢志明“發福”不少,上庭時戴鴨舌帽遮掩禿頭,對記者甚為抗拒,離庭更借友人外套把上半身緊緊裹住,避免樣貌被攝。
資料編輯:by Kei.K
《1991年 - 娛樂圈字母小姐案》
1990年8月13日,有受害人不甘受騙報警,事件揭發後,引起香港哄動。
當案件在1991年開審時,法庭為保護受害人身份,頒令各傳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資料,傳媒於是以A、B、C、D、E、X小姐稱呼6名女證人。因此又被傳媒將此案稱為『字母小姐案』。
錢志明被控11項控罪,包括偷竊、勒索、訛騙、恐嚇及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被判入獄47個月。
宣判前,他自稱曾與50至70名女藝人發生性行為,當中約一半為選美參賽者。
【開審】
1991年7月22日,案件於灣仔地方法院開審,被告錢志明在案件前已有四宗案底,包括恐嚇勒索、偷竊、藏械、刑事毀壞及打架罪,他否認十一項控罪。
審訊期間,法庭內出現大批市民列席公眾席,希望看到案中女受害藝人的身分。
前亞視女藝員區凱鈴入座後,亦被揭發暗中錄音,結果被主審女法官陳素嫻即時判處藐視法庭罪成,下令扣押於法庭羈留室一小時,充公錄音帶作懲罰。
受害女藝人反應各異,部分戴上墨鏡、壓低嗓子、披上頭巾,要以屏風遮面,但她們的身分仍呼之欲出。
其中一名半紅不黑的亞洲電視女藝人公開以性感姿態,接受傳媒訪問,傳媒以隱晦手法報導她在案中的角色。
在案件中,錢志明分別扮演“Philip Yip”、“Sam Yip”、“葉先生”、“韓先生”、“Chris Chin”等名字等身分,設局引誘女藝人上當。
【字母小姐作供】
▼A小姐
在各證人中,A小姐身份較為人熟知,案件期間曾接受多份報章採訪。據她供詞自述,她曾任教幼稚園、參加麗的電視藝員訓練班而成為藝員、曾開設時裝店。
1988年8月,她突然收到一名自稱為“Sam Yip”(葉先生)的神秘男子電話,聲稱可為她介紹性交易,她聲稱過往從未以性賺取酬勞,但當時有感時裝生意一般,星運平平,當晚便在啟德機場附近的酒店,與一名自稱為“Chris Chin”(錢先生)的男子接洽,並於旺角一間廉價酒店發生關係。
錢先生事後說會給她10萬元,記下她的銀行戶口,但她回家時發現銀包內有800元不翼而飛,又想到“錢先生”選擇平價酒店,懷疑自己受騙。
數日後,“葉先生”致電給她,說她當晚上床情況已被拍照,勒索15000元,A小姐只好付上金錢,往後亦多藉錢給“葉先生”。
1989年3月,“葉先生”再次來電,指“錢先生”有收藏裸照習慣,要求A小姐再拍一輯裸照,A小姐於是與“錢先生”在灣仔另一間廉價酒店發生性行為,被拍下兩張裸照。
往後“葉先生”又說,“錢先生”周轉不靈,要求A小姐支付14萬元,並說“錢先生”過去曾參與一宗重大案件,擁有很多隨從。 “葉先生”此後亦安排她在不同場合“陪老闆”。
A小姐說,自己因一時貪念而被人勒索,與兄長因金錢問題起爭執,曾萌生自殺之念。
當時辯方大律師艾勤賢質疑,A小姐接了一個陌生人電話後,已極短時間進行性交易,反映“葉先生”根本是她熟悉的“皮條客”,並指她實際上是一名妓女。他亦質疑A小姐出庭,是希望塑造一個類似麥當娜的壞女孩形象。
A小姐否認,她說自己只是怕事才沒有報警,又曾聽過娛樂圈可透過性服務賺取巨款,信以為真,結果被騙;這宗案件亦無助她的星運,出庭只是為了說出真相。A小姐作供期間,犯人欄的錢志明突然笑了。
▼B小姐
A小姐作供後,緊接由B小姐作供。B小姐於1980年參加一個選美比賽而進身娛樂圈。
1990年7月6日,B小姐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 Patrick Yip(葉先生)的男子電話,對方說會介紹一名老闆的兒子給她,只要求口交,可得5萬元肉金。
B小姐指自己曾感到害怕,但對方說在娛樂圈中,如沒有私家車及物業,會被人看低。B小姐接受交易,與一名自稱姓韓的“富家子弟”,前往一間時鐘酒店進行性行為。
期間,“韓先生”曾開出空頭支票,詐稱可提供10萬元現金、房車、200萬元單位、附屬金卡,B小姐洗澡亦被拍下裸照,期間B小姐雖然反抗,但“韓先生”指:“合作些,不要令我不高興!”
“葉先生”之後向B小姐說,是“韓先生”串謀欺騙她,並向她罵以粗言穢語。自此B小姐再沒有與“葉先生”聯絡。 “字母小姐案”的審訊,吸引大批市民旁聽,其中B小姐獲法官批准作供時以用屏風遮面。
▼C小姐
第三名作詞的C小姐,作供時指1990年8月,參加電視台選美比賽彩排時,一名自稱“Philip Yeung”的陌生男子致電給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的職員,問她是否渴望拍戲,並介紹一名很富有的韓姓商人與她認識。
來電者說,若肯為商人口交,每次可得酬勞5萬元。
當C小姐將信將疑時,“Philip Yeung”詐稱自己是中間人,還多次要求C小姐給他佣金,並教她用“韓先生”的金卡購買物件後套現,給他回傭,令交易更加迫真。C小姐最終應約。
離開酒店十分鐘後,Philip Yeung 便致電告訴她,她已被拍下裸照,要付五萬元贖金,她同時發現遺失了信用卡,遭人提款5000元。
C小姐即時報警,宣稱被人勒索、恐嚇及偷竊。但她不能肯定,“楊氏”與“韓氏”到底是否同一人,亦未能即時提供他們的詳細資料。
▼D小姐及E小姐
在多日審訊後,到D小姐作供時。D小姐承認是選美出身,但聲稱案發前仍是處女。
1990年8月12日,她在家中接到一名叫 Patrick Leung 的男子電話,對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編導。
Patrick 向有老闆在雜誌上看上她,願意出80萬元高薪請她拍電影,亦希望她去應酬一番。D小姐因害怕,決定找E小姐一同赴會,兩人進入酒店後,曾查看房內有否偷錄裝置。
自稱姓韓的男子到場,聲稱會找她倆拍一部喜劇,男主角可能是劉德華或周星馳,兩人於是為該老闆口交;韓老闆又要求性交,還說自己不育,毋須擔心懷疑,D小姐拒絕,但E小姐答允。
完事後,因男方沒錢付房租,E小姐懷疑受騙,要求“韓氏”與她們一起前往警署。
1990年8月13日,3人乘的士到跑馬地警署門外。D小姐及E小姐與“錢老闆”下車,其中一女向警員聲稱要報警,但與同行友人商量後決定放棄,警方當時抄下3人資料。
警方事後發現事件不尋常,欲跟進事件作調查,卻發現男子的住址,是一個建築地盤,電話無法接通。
兩天后,之前報警的女子,回到警署,正式報警求助,警方正式展開調查,繼而接觸多名懷疑受騙的娛樂圈女子,並揭發了這宗轟動案件。
D小姐在庭上供稱,她相信被告會給她優厚片約,才為他口交。
辯方律師艾勤賢質疑:“你們在酒店因錢銀問題而發生爭論時,E小姐曾致電,佯稱叫對方'班齊人馬'在酒店大堂等候?”
D小姐答:“我沒有聽到,如果真是'班齊人馬',我們兩個無知少女又怎會到警署嘗試報警?”
艾律師又說:“你們要求驅車前往警署,目的是逼被告付錢?”D小姐否認。
艾律師於是問:“在的士中被告付給你們2000元?”
D小姐說:“你怎知他有多少錢?”
艾律師答:“幸運地,我並不在的士內……”公眾席傳來笑聲。
D小姐之後說:“在酒店內,被告向我們透露,因為他沒有小額紙幣,故不能付房租,他還打開了他的銀包讓我們看……”她續稱:“他根本無錢付房租,又怎會有2000元給我們?”
E小姐作供時,對造愛情況毫無避違,據報作供時相當仔細及傳神,並指她與被告口交時,發現他狀態不正常時。
▼X小姐
最後女證人X小姐作供。X小姐是錢志明的同居女朋友。
1986年11月,X小姐接獲一名叫 Patrick 的男子電話,被介紹與一名叫 Ronald 的男子發生關係,事後可獲5萬元,她亦被拍下裸照。她後來知道自己受騙,但因為當時感到太寂寞,於是與 Ronald 同居。
X小姐指 Ronald 常虐待她,1個多月後,她發現 Ronald 身份證上的中文名稱,叫錢志明。據她供詞稱,錢志明利用傳呼機找別人時,經常用上 Patrick、Sam Yip 及 Chris 等名字。
【審結】
審至結案階段,辯方集中為被告洗脫與A小姐有關的罪名,並指A小姐如同妓女,證供值得質疑,如辯方所述,錢志明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的問題,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控方反駁,各證人的供詞片段看似零碎,但組合後仍相當完整。錢志明在判決前曾向傳媒強調,與證人的關係純粹是妓女與嫖客。
錢志明被判入獄四十七個月。女法官指出,被告一人分飾多角,用行騙手法與受害人接觸,利用她們的心態來獲取性服務,反映他是聰明人,而不是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
【錢志明出獄後】
1994年,錢志明出獄時,大批傳媒蜂擁到大嶼山一所監獄,務求拍得他的照片。
期間,有報章曾經帶他上報館車,希望求得獨家訪問,混亂之際,有記者聲稱被該輛汽車輾傷,要求對方下車;香港娛樂節目主持人查小欣事後稱,自己當時頂著仍未關上的車,並說:“我懷孕三個月,你想怎樣?”
據查小欣在2004年6月所述,她當年在已結業由黃玉郎投資的《清新周刊》工作,1987年正在追訪一位候選香港小姐佳麗與城中富家公子拍拖的新聞。
曾有一名姓葉的陌生男人致電報導,說可以帶記者到該名佳麗的住所去拍攝,相約於銅鑼灣嘉賓酒樓門外見。
“葉先生”當時駕駛一輛日本小房車,憑車牌相認,然後前往一個元朗圍村,途中他讓記者打開標板旁的抽屜,內有一面相簿,藏有多名女藝人的裸照,背景全是時鐘酒店。
該次會面不久後,“葉先生”開始向雜誌出售該批裸照,但記者認為照片中人名氣不足。
“葉先生”於是拿出一張A4大小的單行紙,寫上總共約50個女星名字,其中包括一名當時知名度甚高的女明星和電視女藝人的名字,葉某稱全部都有艷照叫價50萬元賣給周刊。
《清新周刊》投資人黃玉郎當時說:“50萬不是問題,但切莫被騙,你預備是一次過付款,還是分期?何時付款?會不會回個低點的價給他?”該雜誌最後決定不買相,擔心影響雜誌形像。
此後,“葉先生”又曾致電查小欣,披露被警方搜查,不久後,錢志明被捕消息傳遍香港,查小欣始知“葉先生”叫錢志明。
錢志明出獄後,一次又一次接受傳媒訪問,更出版了《錢志明之圈內圈外》一書,圖文並茂講述他的童年、際遇、艷史及監房生涯。
他更自稱八四年開始透過淫媒玩女藝人,更表示與他性交易的圈中女子,多數是以一次過「散餐」形式進行,每次收費由五千至三萬不等,通常由淫媒穿針引線,多為新入行的「姐仔」,他聲稱玩過數十名圈中女人的他,表示玩明星感覺「不外如是」。
其後,他又企圖出賣自己故事開拍電影斂財,曾開價100至200萬元,並指即使裸照已被沒收,但他仍可自行演出,又說希望開拍電影,講述鮮為人知的內幕,據說該電影已進入籌備階段,但即時引起娛樂圈杯葛。
成龍在報上指:“誰開拍這部戲,就是跟整個演藝界為敵。”該電影最後亦宣告難產。
1997年至1999年間,錢志明再次三度牽涉入風化案而惹官非,分別涉嫌迷姦女文員、女模特兒及一名歡場女子,但各項指控最終被判罪名不成立而得以脫身。
錢志明出獄後,曾任職管理的士及兼任的士司機,租住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分租房間。
2002年,錢志明因超速被拍下快相,他當時報稱自己是司機,2004年中錢志明被控一項超速駕駛罪,他當時否認控罪,但終被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
據當時傳媒形容,錢志明“發福”不少,上庭時戴鴨舌帽遮掩禿頭,對記者甚為抗拒,離庭更借友人外套把上半身緊緊裹住,避免樣貌被攝。
資料編輯:by Ke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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