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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危險人物】〝AV色魔〞張禮文強姦案(*資料版)

滿口基督滿心邪慾,擄女入局攝姦實錄,變態迷戀淫辱藝術,變臉淫魔姦四學生.....

《1997年至2001年 - 〝AV色魔〞張禮文強姦案》
34歲張禮文,中三教育程度,曾任冷氣技工,於案發時無業。


張禮文涉嫌於1992年至2001年間,分別將四名女學生挾持到僻靜處強姦,由於他犯案時以攝錄機拍下強姦經過,故被稱為「AV色魔」。

2002年,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另外涉及一名18歲吳姓女生的強姦罪,以及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




【案發經過】
*小西灣村瑞喜樓強姦案
1992年,一名18歲吳姓少女在返家途中,被張禮文強行將拉到小西灣村瑞喜樓天台強暴,整個強姦過程,全部被預先架好在高空的攝錄機攝進鏡頭內。
當時小西灣村剛入夥,保安員很難留意到陌生人出入,由瑞喜樓通往天台並無落閘,亦未有安裝閉路電視和警報器。而且小西灣村背靠山徑,逃走方便,是理想的犯案地點。

張禮文成長於城門水塘近山腳的員工宿舍,所以往後犯案的地點,不再是低設防的公屋大廈,而是他自小熟悉的環境郊野叢林。
他的犯案地點開始越選越險,而且明顯是經過精心的跟蹤部署,犯案時亦帶齊裝備、無線監聽接收器及攝錄機。


*清水灣坑口永隆路強姦案
1997年11月6日,一名21歲科大女學生,途經清水灣坑口永隆路趕去教琴時,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從路邊草叢跳出,用利刀挾持她進入樹叢內一片已鋪設白色布的草地。
女生反抗時奪去他手中利刃,刺傷了張禮文的腰部並逃走,但仍遭被告制服,張禮文恐嚇女生若再逃走便殺死她,女生無奈就範被姦污了。
完事後,張禮文撿走女生的染血內衣及搶去她的手袋、相片、日記簿、學生證等,作為戰利品。並且強迫女生說出個人資料,脅她不准報警。

事後,該名受害女生負傷返回自己學校求助,由同學陪同到醫院治療刀傷,再前往警局報案。


*沙田穗禾路強姦案
1998年11月30日,一名12歲就讀沙田英基中學的外籍女童,她在上學途中,途經水庫旁通往穗禾路的梯級,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戴上黑色手套突然跳出,用利刀指嚇女童並將她拖往茂密樹叢,該處草叢高逾四尺,把女童的身影都遮蓋了。
張禮文將女童雙手綑綁及蒙眼置於預設的帳篷內,並命令女童躺在草蓆上。女童當時表現非常驚慌,不停掙扎嚎哭,哭訴自己年幼,哀求張禮文放過她,惟張禮文不肯理會並向女童發出死亡恐嚇。
張禮文將女童校服脫光後,便開始強吻女童的嘴及胸,又強迫她口交,女童拒絕卻被張禮文以刀指嚇,然後將她淫辱強姦,他更在女童口內及身上射精。

事後,該名外籍女童返回學校通知校長秘書,但只聲稱遭人搶劫,最後由女童父母陪同她往私人醫生檢查。

據悉,女童的哀嚎都被收錄在張禮文強姦影帶之中,當時女童不停嚎哭及不斷哀求,以英語向張禮文說:「唔好殺我,我好細個,唔好強姦我,我俾錢你。」但張禮文對女童的苦苦哀求卻無動於衷,將她淫辱強姦了一個小時才釋放。


*沙田火炭強姦案
2001年5月28日,一名20歲浸大女學生,跟同學相約回學校,在離開沙田火炭住所,途經黃竹洋街時,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戴上黑色手套、穿著迷彩軍服,突然從附近草叢跳出,用手掩住她的嘴,用利刀指嚇挾持女生,將她反手鎖並帶往桂地新村山坡。
張禮文押她至山邊預先準備好的藍白色尼龍帳篷內,以鐵鏈將女生綑鎖及蒙眼封嘴,並命令女躺在在白布上;張禮文脫光她的衣服,強吻她嘴、胸及私處,迫女生口交,然後再將她強姦。帳篷內預早設置兩部攝錄機拍攝了整個強姦過程。
張禮文在強姦期間,強迫女生說出個人資料,並要脅她不准報警。完事後,當他將女生鬆綁時,突然聽到女生母親叫她名字,張禮文透過無線電接收器,獲悉警方趕至,便急忙拔足逃跑。




【被捕過程】
張禮文在挾持指嚇浸大女學生時,受害女生的妹妹曾經聽到叫聲,於是她視察屋外四週環境,但當時並無發覺異樣,因此沒有深究。及後與受害女生相約的同學等候近一小時仍未見對方出現,遂致電受害人家中查問。
受害女生的父母認為事有蹊蹺,立即出外尋找女兒,女生的父親於附近山邊窺見一名全身赤裸的男子匿藏在帳篷內,發現事有可疑,立即致電報警。
警方接報抵達將,剛好與正在逃跑下山的張禮文碰個正著,他即時被逮捕,警員在其背囊裡搜出一把刀、一部無線電通話接收器及兩部備有影帶的攝錄機。同時亦發現他會隨身帶備打火機,以便行蹤敗露後,可即時用火燒毀證物。

事後,該名受害女生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

張禮文被捕後,警方於同日到達張禮文荃灣三棟屋村的寓所搜查,屋內存放許多色情刊物及四級色情光碟。

除了色情物品外,警方在張禮文睡房的夾萬內撿獲受害女生的日記及一卷沾有啡色毛髮的膠紙。
還有檢獲十二盒「強姦」錄影帶,錄影帶中包括了張禮文夫婦的交歡影帶,從搜獲的錄影帶影像可見,張禮文腰間有明顯疤痕。
警方更發現在該批錄影帶中,顯示可能尚有兩宗強姦案。在處理證物時,警方更揭露身為基督徒的張禮文,竟以印有聖經的紙張背面,寫下犯案的資料搜集。




【招認犯案】
張禮文在警誡下承認,因追蹤穿白色校服的女生,才發現受害人居住附近村屋,以及將她鎖定成為獵物,其後曾探路五至六次,熟習女生及其胞妹的日常行程。
他預先將樹枝放在女生門前,好讓他能分辨別女生家人出門,而通話器可偷聽巡警位置,隨行的兩部攝錄機備有遙控器,亦可供他遠距離拍攝強姦過程。
他在犯案時亦會隨身帶備打火機,以便行蹤敗露後,可以即時用火燒毀證物。

警方隨後調查發現,張禮文的銀行保險箱內,收藏了屬於被強姦的科大女生三張信用卡,以及該名女生被姦的新聞報道。

張禮文被拘捕後,警方開始進行深入調查,經他招認的口供綜合犯案共通點、張禮文在聖經背面的紙張寫下犯案的資料、再翻查在寓所搜出的「強姦」錄影帶及其他証物,發現他涉及多宗強姦案。

2001年11月20日,張禮文正式被落案控告四項強姦及兩項行劫罪名。




【審判過程】
2002年9月2日,被告張禮文在高等法院承認了三項強姦控罪。控罪指被告張禮文於1998至2001年期間,先後在沙田及將軍澳等地強姦三名女學生。受害人包括一名12歲國際學校外籍中學女生;一名20歲浸會大學女生及一名21歲科技大學女生。
控方接納他承認其中三項強姦罪,另一項涉嫌發生於九二年的強姦案以及另兩項行劫罪名,只保留在法庭檔案。
雖然在張禮文的「強姦」錄影帶中,顯示還有其他受害女生曾經被張禮文強姦,但卻因找不到受害人或受害女生不願作證,所以控方最終不予起訴。

張禮文在高等法院承認,在犯案前,他會先揀選目標,觀察對方日常行蹤及視察落手地點,然後在山坡樹林中搭好帳幕及攜備攝錄機,待事主經過時將其強姦。
他會帶齊全副裝備,背一個大背囊,裏面有新款攝錄機、監聽警察電台通訊的無線電接收器、用來捆綁目標的鐵鏈和膠索、鋪地用的白布或草蓆。
他亦會隨身攜帶一個打火機,以便在草叢中犯案時,一旦被警方發現追捕時,可放火焚燒野草方便逃亡。他還戴上手套避免在現場留下指紋;強姦時戴上頭套以免被認出。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稱,他心目中的判刑是終身監禁。法官要求兩名精神科醫生撰寫報告,評估被告會否對公眾構成持續的威脅,並將被告張禮文還柙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
當案件聆訊完畢,被告張禮文突然向代表律師提出,要求重新開庭。他要求法官提醒傳媒,不要透露太多受害人的資料,法官韋毅志聞言後稱,其經驗覺得本港傳媒深明報道上的限制,毋須再特別提醒記者。


【審判結果】
2002年10月7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結,在未宣判結果前,被告張禮文在庭上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欲親自向法庭剖白。


根據三位精神科醫生及一位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被告張禮文心理及精神均無問題,只是有「人格障礙」,報告指出被告張禮文是個「危險人物」,對公眾會構成危險,應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但相信治癒的機會不高。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形容被告張禮文是邪惡罪犯,最終判處被告終身監禁,又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定下最低刑期二十年。
張禮文是繼屯門色魔林國偉後因強姦罪被判以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法官韋毅志形容被告張禮文個性孤僻、自我放縱兼冷酷無情,重複以暴力對待事主,並將施暴過程拍下,加重案件的嚴重性,案件已符合判囚終身的條件。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在判刑時,詳細覆述張禮文犯案時的兇殘手段,形容他是個「極端邪惡」的人,並指他早有預謀、計劃周詳,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創傷,而將慘案攝錄,亦增加案情嚴重性。
法官韋毅志引述三名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指出案中首名就讀科大的廿一歲女事主,雖表面上事件似被沖淡,但內心深處的創傷暫無人知曉;而被告承認事主是他隨意覓得的獵物,法官直言庭上任何一位女性亦有可能成為被告的「獵物」。

法官續稱,次名女事主是年僅十二歲的學童,明顯是被告在學校附近刻意找年幼對象犯案。
女事主在過程中多次以自己年幼求饒,但仍遭被告武力對待及恐嚇,此經歷對她來說極為恐怖,其父母拒絕讓女兒接受評估,足以反映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

最後一名二十歲就讀浸大的事主,甫出家門便遭被告拉入草叢強暴,報告顯示她對案發過程仍歷歷在目,她自覺污穢,比人低賤,見到陌生男子便感到害怕,不敢獨自上街;其父亦因太遲到場,未能早一步揭發事件而耿耿於懷。

韋毅志法官在判處張禮文終身監禁時更直言說,寧願對被告估計錯誤,也不希望其他女性構成危險繼續受害。
張禮文在判刑後表現冷靜,並沒有即時伸冤求上訴,反而透過律師要求法庭,希望取回「強姦」錄影帶。


法律界人士指出,英國有一個著名案例,列明如被告的犯案行為變態,對女性構成危險,判終身監禁並不過分;心理學博士陳再綱認為,被告明顯是性生活不理想,才透過強姦獲得征服感,將強姦過程錄下回味當中快感。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服務協調主任吳惠貞認為法庭的判決合理。她表示張禮文處心積慮犯案,如果冇適當治療,可能再犯,判終身監禁,是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亦可以令其他婦女安心。
不過,法律界人士林炳昌認為,法官的判刑太過嚴苛,並指一般強姦案,判刑都不超過十年。




【上訴結果】
2003年7月29日,張禮文不服判刑要求上訴減刑,張禮文的律師指原審呈堂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未能確定他對社會構成持續危險。
律師質疑應否判處張禮文終身監禁,又指原審法官韋毅志所定的20年最低刑期過長。

張禮文的律師引述精神及心理報告,指張禮文並無精神病,只是有人格分裂,在適當的治療下可能有機會痊癒 ﹔而且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有悔意,並等待「審判日」的來臨,故打算在拍得心目中的完美影帶後,便會停止犯案。
但法官胡國興即時反問﹕「他到底要拍多少影帶,才會停止強姦婦女﹖」

2003年8月8日,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摘,張禮文干犯的罪行是最令人厭惡,他不止令受害人感到羞辱及震驚,還把自己的獸性行為攝錄下來,以滿足自己的收藏癖好。
然而,法官表示,考慮所有精神及心理醫生的報告後,上訴庭三名法官未能確信上訴人可能對社會構成無限期危險。
法官續表示,接納女性應受到保護,但除非清楚顯示為公眾利益需把囚犯長期監禁,在這最特殊情況下,才應判處終身監禁。而上訴人須為他所犯罪行接受應得懲罰,以反映公眾對該罪行之痛恨,但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必判處終身監禁。
另外,原審法官定下最低服刑期二十年,即量刑起點高達四十五年,實明顯過重。

張禮文最終上訴獲判得直,由身監禁減至判監24年。


資料編輯:by Kei.K

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危險人物】娛樂圈字母小姐案(*資料版)

不同化名多重身份,影壇利誘騙財騙色,藝人獻身裸照勒索,貪慕虛榮明星夢碎...

《1991年 - 娛樂圈字母小姐案》
字母小姐是香港轟動一時的桃色行騙案,犯人錢志明在1980至90年代,利用不同化名,扮演皮條客、電影編導、富家公子等多重身份,以優厚片約、房車、金錢利誘女藝員性交及口交,多名女藝人被拍下裸照並遭勒索。
1990年8月13日,有受害人不甘受騙報警,事件揭發後,引起香港哄動。

當案件在1991年開審時,法庭為保護受害人身份,頒令各傳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資料,傳媒於是以A、B、C、D、E、X小姐稱呼6名女證人。因此又被傳媒將此案稱為『字母小姐案』。

錢志明被控11項控罪,包括偷竊、勒索、訛騙、恐嚇及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被判入獄47個月。

宣判前,他自稱曾與50至70名女藝人發生性行為,當中約一半為選美參賽者。



【開審】
1991年7月22日,案件於灣仔地方法院開審,被告錢志明在案件前已有四宗案底,包括恐嚇勒索、偷竊、藏械、刑事毀壞及打架罪,他否認十一項控罪。

審訊期間,法庭內出現大批市民列席公眾席,希望看到案中女受害藝人的身分。
前亞視女藝員區凱鈴入座後,亦被揭發暗中錄音,結果被主審女法官陳素嫻即時判處藐視法庭罪成,下令扣押於法庭羈留室一小時,充公錄音帶作懲罰。

受害女藝人反應各異,部分戴上墨鏡、壓低嗓子、披上頭巾,要以屏風遮面,但她們的身分仍呼之欲出。
其中一名半紅不黑的亞洲電視女藝人公開以性感姿態,接受傳媒訪問,傳媒以隱晦手法報導她在案中的角色。 

在案件中,錢志明分別扮演“Philip Yip”、“Sam Yip”、“葉先生”、“韓先生”、“Chris Chin”等名字等身分,設局引誘女藝人上當。

【字母小姐作供】
▼A小姐
在各證人中,A小姐身份較為人熟知,案件期間曾接受多份報章採訪。據她供詞自述,她曾任教幼稚園、參加麗的電視藝員訓練班而成為藝員、曾開設時裝店。
1988年8月,她突然收到一名自稱為“Sam Yip”(葉先生)的神秘男子電話,聲稱可為她介紹性交易,她聲稱過往從未以性賺取酬勞,但當時有感時裝生意一般,星運平平,當晚便在啟德機場附近的酒店,與一名自稱為“Chris Chin”(錢先生)的男子接洽,並於旺角一間廉價酒店發生關係。

錢先生事後說會給她10萬元,記下她的銀行戶口,但她回家時發現銀包內有800元不翼而飛,又想到“錢先生”選擇平價酒店,懷疑自己受騙。
數日後,“葉先生”致電給她,說她當晚上床情況已被拍照,勒索15000元,A小姐只好付上金錢,往後亦多藉錢給“葉先生”。

1989年3月,“葉先生”再次來電,指“錢先生”有收藏裸照習慣,要求A小姐再拍一輯裸照,A小姐於是與“錢先生”在灣仔另一間廉價酒店發生性行為,被拍下兩張裸照。
往後“葉先生”又說,“錢先生”周轉不靈,要求A小姐支付14萬元,並說“錢先生”過去曾參與一宗重大案件,擁有很多隨從。 “葉先生”此後亦安排她在不同場合“陪老闆”。
A小姐說,自己因一時貪念而被人勒索,與兄長因金錢問題起爭執,曾萌生自殺之念。

當時辯方大律師艾勤賢質疑,A小姐接了一個陌生人電話後,已極短時間進行性交易,反映“葉先生”根本是她熟悉的“皮條客”,並指她實際上是一名妓女。他亦質疑A小姐出庭,是希望塑造一個類似麥當娜的壞女孩形象。

A小姐否認,她說自己只是怕事才沒有報警,又曾聽過娛樂圈可透過性服務賺取巨款,信以為真,結果被騙;這宗案件亦無助她的星運,出庭只是為了說出真相。A小姐作供期間,犯人欄的錢志明突然笑了。

▼B小姐
A小姐作供後,緊接由B小姐作供。B小姐於1980年參加一個選美比賽而進身娛樂圈。
1990年7月6日,B小姐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 Patrick Yip(葉先生)的男子電話,對方說會介紹一名老闆的兒子給她,只要求口交,可得5萬元肉金。
B小姐指自己曾感到害怕,但對方說在娛樂圈中,如沒有私家車及物業,會被人看低。B小姐接受交易,與一名自稱姓韓的“富家子弟”,前往一間時鐘酒店進行性行為。

期間,“韓先生”曾開出空頭支票,詐稱可提供10萬元現金、房車、200萬元單位、附屬金卡,B小姐洗澡亦被拍下裸照,期間B小姐雖然反抗,但“韓先生”指:“合作些,不要令我不高興!”

“葉先生”之後向B小姐說,是“韓先生”串謀欺騙她,並向她罵以粗言穢語。自此B小姐再沒有與“葉先生”聯絡。 “字母小姐案”的審訊,吸引大批市民旁聽,其中B小姐獲法官批准作供時以用屏風遮面。

▼C小姐
第三名作詞的C小姐,作供時指1990年8月,參加電視台選美比賽彩排時,一名自稱“Philip Yeung”的陌生男子致電給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的職員,問她是否渴望拍戲,並介紹一名很富有的韓姓商人與她認識。
來電者說,若肯為商人口交,每次可得酬勞5萬元。
當C小姐將信將疑時,“Philip Yeung”詐稱自己是中間人,還多次要求C小姐給他佣金,並教她用“韓先生”的金卡購買物件後套現,給他回傭,令交易更加迫真。C小姐最終應約。

離開酒店十分鐘後,Philip Yeung 便致電告訴她,她已被拍下裸照,要付五萬元贖金,她同時發現遺失了信用卡,遭人提款5000元。
C小姐即時報警,宣稱被人勒索、恐嚇及偷竊。但她不能肯定,“楊氏”與“韓氏”到底是否同一人,亦未能即時提供他們的詳細資料。

▼D小姐及E小姐
在多日審訊後,到D小姐作供時。D小姐承認是選美出身,但聲稱案發前仍是處女。
1990年8月12日,她在家中接到一名叫 Patrick Leung 的男子電話,對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編導。
Patrick 向有老闆在雜誌上看上她,願意出80萬元高薪請她拍電影,亦希望她去應酬一番。D小姐因害怕,決定找E小姐一同赴會,兩人進入酒店後,曾查看房內有否偷錄裝置。

自稱姓韓的男子到場,聲稱會找她倆拍一部喜劇,男主角可能是劉德華或周星馳,兩人於是為該老闆口交;韓老闆又要求性交,還說自己不育,毋須擔心懷疑,D小姐拒絕,但E小姐答允。
完事後,因男方沒錢付房租,E小姐懷疑受騙,要求“韓氏”與她們一起前往警署。

1990年8月13日,3人乘的士到跑馬地警署門外。D小姐及E小姐與“錢老闆”下車,其中一女向警員聲稱要報警,但與同行友人商量後決定放棄,警方當時抄下3人資料。
警方事後發現事件不尋常,欲跟進事件作調查,卻發現男子的住址,是一個建築地盤,電話無法接通。

兩天后,之前報警的女子,回到警署,正式報警求助,警方正式展開調查,繼而接觸多名懷疑受騙的娛樂圈女子,並揭發了這宗轟動案件。

D小姐在庭上供稱,她相信被告會給她優厚片約,才為他口交。
辯方律師艾勤賢質疑:“你們在酒店因錢銀問題而發生爭論時,E小姐曾致電,佯稱叫對方'班齊人馬'在酒店大堂等候?”
D小姐答:“我沒有聽到,如果真是'班齊人馬',我們兩個無知少女又怎會到警署嘗試報警?”

艾律師又說:“你們要求驅車前往警署,目的是逼被告付錢?”D小姐否認。
艾律師於是問:“在的士中被告付給你們2000元?”
D小姐說:“你怎知他有多少錢?”
艾律師答:“幸運地,我並不在的士內……”公眾席傳來笑聲。
D小姐之後說:“在酒店內,被告向我們透露,因為他沒有小額紙幣,故不能付房租,他還打開了他的銀包讓我們看……”她續稱:“他根本無錢付房租,又怎會有2000元給我們?”

E小姐作供時,對造愛情況毫無避違,據報作供時相當仔細及傳神,並指她與被告口交時,發現他狀態不正常時。

▼X小姐
最後女證人X小姐作供。X小姐是錢志明的同居女朋友。
1986年11月,X小姐接獲一名叫 Patrick 的男子電話,被介紹與一名叫 Ronald 的男子發生關係,事後可獲5萬元,她亦被拍下裸照。她後來知道自己受騙,但因為當時感到太寂寞,於是與 Ronald 同居。
X小姐指 Ronald 常虐待她,1個多月後,她發現 Ronald 身份證上的中文名稱,叫錢志明。據她供詞稱,錢志明利用傳呼機找別人時,經常用上 Patrick、Sam Yip 及 Chris 等名字。

【審結】
審至結案階段,辯方集中為被告洗脫與A小姐有關的罪名,並指A小姐如同妓女,證供值得質疑,如辯方所述,錢志明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的問題,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控方反駁,各證人的供詞片段看似零碎,但組合後仍相當完整。錢志明在判決前曾向傳媒強調,與證人的關係純粹是妓女與嫖客。

錢志明被判入獄四十七個月。女法官指出,被告一人分飾多角,用行騙手法與受害人接觸,利用她們的心態來獲取性服務,反映他是聰明人,而不是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



【錢志
出獄後】
1994年,錢志明出獄時,大批傳媒蜂擁到大嶼山一所監獄,務求拍得他的照片。
期間,有報章曾經帶他上報館車,希望求得獨家訪問,混亂之際,有記者聲稱被該輛汽車輾傷,要求對方下車;香港娛樂節目主持人查小欣事後稱,自己當時頂著仍未關上的車,並說:“我懷孕三個月,你想怎樣?”

據查小欣在2004年6月所述,她當年在已結業由黃玉郎投資的《清新周刊》工作,1987年正在追訪一位候選香港小姐佳麗與城中富家公子拍拖的新聞。
曾有一名姓葉的陌生男人致電報導,說可以帶記者到該名佳麗的住所去拍攝,相約於銅鑼灣嘉賓酒樓門外見。
“葉先生”當時駕駛一輛日本小房車,憑車牌相認,然後前往一個元朗圍村,途中他讓記者打開標板旁的抽屜,內有一面相簿,藏有多名女藝人的裸照,背景全是時鐘酒店。

該次會面不久後,“葉先生”開始向雜誌出售該批裸照,但記者認為照片中人名氣不足。
“葉先生”於是拿出一張A4大小的單行紙,寫上總共約50個女星名字,其中包括一名當時知名度甚高的女明星和電視女藝人的名字,葉某稱全部都有艷照叫價50萬元賣給周刊。

《清新周刊》投資人黃玉郎當時說:“50萬不是問題,但切莫被騙,你預備是一次過付款,還是分期?何時付款?會不會回個低點的價給他?”該雜誌最後決定不買相,擔心影響雜誌形像。
此後,“葉先生”又曾致電查小欣,披露被警方搜查,不久後,錢志明被捕消息傳遍香港,查小欣始知“葉先生”叫錢志明。

錢志明出獄後,一次又一次接受傳媒訪問,更出版了《錢志明之圈內圈外》一書,圖文並茂講述他的童年、際遇、艷史及監房生涯。
他更自稱八四年開始透過淫媒玩女藝人,更表示與他性交易的圈中女子,多數是以一次過「散餐」形式進行,每次收費由五千至三萬不等,通常由淫媒穿針引線,多為新入行的「姐仔」,他聲稱玩過數十名圈中女人的他,表示玩明星感覺「不外如是」。

其後,他又企圖出賣自己故事開拍電影斂財,曾開價100至200萬元,並指即使裸照已被沒收,但他仍可自行演出,又說希望開拍電影,講述鮮為人知的內幕,據說該電影已進入籌備階段,但即時引起娛樂圈杯葛。
成龍在報上指:“誰開拍這部戲,就是跟整個演藝界為敵。”該電影最後亦宣告難產。

1997年至1999年間,錢志明再次三度牽涉入風化案而惹官非,分別涉嫌迷姦女文員、女模特兒及一名歡場女子,但各項指控最終被判罪名不成立而得以脫身。

錢志明出獄後,曾任職管理的士及兼任的士司機,租住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分租房間。
2002年,錢志明因超速被拍下快相,他當時報稱自己是司機,2004年中錢志明被控一項超速駕駛罪,他當時否認控罪,但終被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
據當時傳媒形容,錢志明“發福”不少,上庭時戴鴨舌帽遮掩禿頭,對記者甚為抗拒,離庭更借友人外套把上半身緊緊裹住,避免樣貌被攝。

資料編輯:by Kei.K

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危險人物】屯門大興邨鹽醃碎屍案(*資料版)

美麗天使魔鬼化身,鐵鎚擊斃同居情人,肢解六塊鹽醃藏箱,驚聞判決哭成淚人.....

《1999年2月14日 - 屯門大興邨鹽醃碎屍案》
1994年,(易寶雯)當時還是一名中四學生,某天往找在卡拉OK兼職的同學,因而認識在該卡拉OK工作的(張偉文)。
(易寶雯)她經常隨朋友到(張偉文)在屯門大興村興耀樓29樓2936室的寓所消遣,有一次(張偉文)趁無他人時將她強姦。事發後,(易寶雯)並沒報警,二人反而發展成為情侶。

1994年底,(易寶雯)懷了孕,(張偉文)得悉後帶她往墮胎,但醫生認為若將打掉胎兒會對她造成生命危險,她遂決定將胎兒保住。
1995年5月,(易寶雯)臨盆在即,她怕母親知道,於是到(張偉文)的寓所產下女嬰。(張偉文)曾提議將女兒棄在醫院門前,或是著她將女嬰帶回母親的家。
但在(易寶雯)哀求下,(張偉文)最終答允把女兒安置在他家,由(易寶雯)每天放學後往照顧,晚上才回家。

在女兒(詠瑜)半歲時,(易寶雯)開始與(張偉文)共賦同居,(易寶雯)中七畢業後,專心在家照顧女兒。(張偉文)每當心情不好就動手打她。

1998年1月,(易寶雯)於農曆年三十晚在舅父的維園年宵攤位賣幫忙糖果期間結識了(劉君華),二人發展數月後,(易寶雯)主動提出分手,(劉君華)一直被蒙在鼓裡,並不知道(易寶雯)早已有同居男友(張偉文),兩人雖然分手後,但仍有見面。

1998年4月,(易寶雯)與妹妹易寶雪到銅鑼灣逛街,在路邊檔買零食時結識了(石修恒),兩人隨即攀談,由此二人開始展開戀情。
此時,(張偉文)亦開始漸漸察覺到(易寶雯)同居期間另結新歡,雙方時起爭拗,使(易寶雯)離開他的決心漸趨強烈。



1999年2月10日凌晨,(張偉文)因懷疑(易寶雯)另結新歡,二人發生爭執,(張偉文)二話不說向她動粗。混亂間(易寶雯)用刀及鐵鎚還擊,錯手將(張偉文)殺死。
(張偉文)被殺後,(易寶雯)怕幼女見到父親屍體,泱定將(張偉文)肢解,她將(張偉文)左手及左腳殘肢部分用膠袋盛載,棄置在多個垃圾站,他的左腳掌與身體其他部殘肢則被藏在鐵箱內,並用鹽醃著屍體,以防發臭。

在案發期間,(張偉文)的朋友(劉志誠)曾經前往其寓所探望他,但遭(易寶雯)拒於門外,還不時聽到(張偉文)苦喊,(劉志誠)曾經想報警,但他考慮(張偉文)的女兒沒有出世紙,擔心他會被拘捕,故當時並沒有報警。

1999年2月10日早上七時許,(易寶雯)致電找前男友(劉君華),要求他協助一名叫(詩慧)的同學搬東西,(劉君華)答應並在早上九時駕車抵達屯門大興村輕鐵路口,當時(易寶雯)與(詩慧)拿著四呎高的木梯和兩個桶,木梯底部有油煙漬。
(劉君華)應(易寶雯)指示駕車至元朗,到達目的地後,(易寶雯)與(詩慧)便下車搬東西到,(劉君華)則在車內等候,十五分鐘後,兩人再上車,三人便去吃東西。
回程期間,(易寶雯)稱與(詩慧)在朋友家內,因斬雞而斬爛了一把刀,須要購買一把刀賠償人家,以及買一把剪刀。故(劉君華)其後回到屯門替被告購買所須刀和剪刀。

1999年2月14日,(張偉文)的朋友(劉志誠)重返屯門大興村光耀樓單位找死者,見重門深鎖,馬上聯絡死者弟弟前來用匙打開木門,隔著鐵閘見到屋內一片凌亂及有血漬,還傳出陣陣惡臭,(劉志誠)頓感情況可疑即時報警。
警員破閘入屋,在房間內找到一個鋪滿鹽的鐵箱,揭開細看,發現(張偉文)屈身醃埋鹽堆中,失去左手左腳,只留下左腳板。

1999年2月17日晚上,(劉君華)接到(易寶雯)的電話,(易寶雯)在電話承認自己殺了(張偉文)。(劉君華)曾勸(易寶雯)說出實情,又提議找她,但被她拒絕便收線。
(劉君華)其後到警署報案,坦白說出報章指警方在通緝的女子正是他的前度女友(易寶雯)。離開警署後,(劉君華)再收到(易寶雯)來電,(劉君華)應警方的指示回答沒有,並要求她出來見面,但遭拒絕。

1999年2月26日,警方根據線索,在上海街某大廈拘捕(易寶雯)。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易寶雯)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入獄九年,另非法殮葬入獄三年,其中一年與誤殺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入獄十年。


資料編輯:by Kei.K

2015年7月20日 星期一

【危險人物】尖沙咀忠信錶行械劫案*(資料版)


視財如命視死如歸,深入虎穴鬧市駁火.....

《1985年5月1日-尖沙咀彌敦道忠信錶行械劫案》

忠信錶行械劫案於1985年5月1日在香港發生,一個由7名匪徒(包括後來淪為頭號通緝犯的季炳雄)組織而成的犯罪集團,持械行劫位於九龍尖沙咀彌敦道46號的忠信錶行,期間3度向警察駁火,雙方合共交火逾126響,為香港歷史上駁火次最多的警匪鎗戰。犯罪集團憑藉挾持人質及武器優勢而成功突破警察重圍、滿載(市場價值逾180萬港元)而歸。兩名匪徒之外,另外一名女性人質職員、一名途人和7名警務人員受傷。

經過逾4個月的大舉追捕,警察包圍犯罪集團位於香港島跑馬地成和道的巢穴,最終由時任特別任務連副主管鄧竟成總督察(最終獲委任為警務處處長)策劃攻堅行動,一鎗不發,成功生擒全數7名疑犯,並且起出3支槍械,以及尋回9成賊贓。

2015年7月1日 星期三

【危險人物】旺角瑞興麻雀館械劫案(*資料版)


省港旗兵械劫竹館,子彈無情冷血屠殺,警匪街頭追逐槍戰....

《1992年5月5日-旺角瑞興麻雀館械劫案》

1992年5月5日,5名悍匪持AK47步槍闖入旺角砵蘭街瑞興麻雀館打劫,掠去逾百萬元財物,又與警員在鬧巿中駁火和投擲手榴彈,最後挾持一輛巴士成功逃脫,案件共造成2死19傷。
案發後警方懸紅50萬元,麻雀館更開出300萬元「暗花」緝兇。

麻雀館於60年代興起,全盛期有數百間,旺角砵蘭街的瑞興麻雀館規模最大。
案發當晚約9時,5名以冷帽蒙面、身穿避彈衣的悍匪,手持AK47步槍及手榴彈衝入店內,二話不說便向在場顧客及職員亂槍掃射,其中一名職員當場被射殺。

儘管場內經歷了一遍子彈橫花、血花四濺,但其中一名顧客仍拒絕向悍匪交出金錶,即遭被「槍斃」,成為這宗劫案第二個死者。
悍匪最後掠走逾百萬元現金和財物,離開麻雀館時遇上警方趕到,爆發槍戰。

為擺脫警方追捕,5名悍匪在鬧市開槍之餘,更合共投擲7枚手榴彈,又分別劫持的士及一輛102號線巴士向深水埗逃走。
警方派出大量警力增援搜捕,更禁止另外3輛巴士離開,以防有可疑人匿藏,但最終5名匪徒全部成功乘預先準備的快艇逃返內地。

追捕期間警匪雙方駁火超過100發,警車、巴士處處彈孔,共造成2死19傷,傷者包括一名警員,幸有7枚手榴彈4枚未成功引爆,否則死傷者可能更多。
有報道指案中兩名死者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日巧合地相同,即兩人既同年同月同日生,也是同年同月同日死在同一間麻雀館。

這宗轟動一時的械劫案,很快就被中港兩地警方聯手偵破。因為其中一名匪徒原來與警方駁火身中7槍之多,又不敢到內地醫院求醫,案發翌日即由同黨返港買藥,但被黑道中人出賣首先落網。
香港警方與內地公安聯手拘捕多三人,案中主腦、港人黃建偉則於7年後在內地落網,5名悍匪終全部處決伏法。

然而,當時有人質疑被處決者只是「替死鬼」,矛頭直指90年代初多次持AK47步槍行劫的大賊葉繼歡。但葉繼歡在96年被捕後,堅稱沒有參與旺角麻雀館劫案。

2015年5月24日 星期日

【危險人物】旺角寶生銀行挾持十一人質械劫案(*資料版)


傳媒直擊銀行械劫,賊警對峙十八小時,十一人質合力擒匪,全港市民齊聲喝采.....

《1974年5月24日-旺角寶生銀行械劫案》

1974年5月24日,旺角寶生銀行發生獨行賊人持械行劫及挾持人質與警對峙事件。並挾持11名客人和職員做人質,負責該案件的督察是後來成為電影人的陳欣健。
九龍旺角寶生銀行發生當天下午五時,一名姓李的持槍匪徒闖入旺角寶生銀行,意圖行劫。其時,一名職員暗中按動警鐘,警鐘大鳴,警方聞訊立即派出大批人員包圍現場,封鎖銀行前後門出入口及通道。

匪徒遂挾持銀行內十一名職員作為人質 與警方對峙,期間,警方曾經六次用電話與匪徒談判。
劫匪拒絕投降,並假稱銀行內還有三名同黨,要警方安排兩輛私家車給他們逃走,否則對人質不利,但未為警方接納。

警匪雙方僵持已達二十小時,至翌日上午 11 時 15 分,被挾持的銀行職員突然發難,有兩名銀行職員自行鬆綁,並與其他職員合力制服劫匪,而警方人員亦迅即衝入銀行把劫匪拘捕。
事件中;劫匪一度鳴槍三次, 幸未有命中任何人質,僅兩男一女在與匪徒糾纏間受輕傷。

這是香港歷史上首宗銀行劫匪挾持人質與警方對峙的事件,亦是第一次由電視現場直播之新聞。

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危險人物】休班警員區沛權旺角槍殺途人案(*資料版)


警員濫權無法無天,鬧市濫殺無辜青年.....

《1976年1月9日-休班警員區沛權旺角槍殺途人案/區沛權案》

1976,當時駐守九龍總部的33歲探員(區沛權),於休班期間濫用職權,在彌敦道654號門口開槍殺死一名19歲青年(黎漢成),事後誣陷青年,事件轟動一時,令公眾非常震驚。

1976年1月9日,一名19歲青年(黎漢成)與兩名友人往大角嘴看戲,步行至西洋菜街與亞皆老街交界,其中一人觸及(區沛權)駕駛的寶馬。(區沛權)下車理論時雙方發生口角,繼而動武。
當(黎漢成)三人離開,(區沛權)突從後向(黎漢成)開了兩槍,射中他的背部,再追前至彌敦道654號門口再向(黎漢成)開第三槍。
(黎漢成)不支倒地,事後證實他身中三槍,兩槍在背,一槍傷右臂,子彈穿過肺部前胸,流血過多致死。

據當時的警方報告,(區沛權)是被(黎漢成)與兩名友人圍毆及企圖奪槍,故而開槍自衛。
但經(黎漢成)家屬,及與(黎漢成)當日同在的朋友及路人作證,當時是(區沛權)在人叢駕車撞到(黎漢成)的朋友,雙方最初口角互罵,後來(黎漢成)離開,(區沛權)竟然在(黎漢成)背後開槍射死他。

在審期間,一名記者(劉銳紹)當時在法庭聽審,據稱他曾受過警察的恐嚇不可亂寫文章。
但(劉銳紹)得悉了(區沛權)被判無罪,就義憤填膺,請假去幫助(黎漢成)的家屬上訴,不怕開罪強權,使(區沛權)最終被判重審。

1976年6月1日,在社會與輿論指責下,律政司下令拘捕探員(區沛權)。
結果,死因庭裁定(黎漢成)死於被「謀殺」,(區沛權)被控謀殺罪成,被判繯首死刑。當時有傳(區沛權)在獄中吊頸。

1977年,(區沛權)上訴,案件發還高院重審,最後裁定謀殺罪不成立,誤殺罪成立,判監5年。

2015年4月30日 星期四

【危險人物】"六國大封相"洛克道滅門案(*資料版)


冷嘲熱諷,無名怒火,燒死全家,大小不留.....

《1951年11月5日-洛克道滅門案/六國大封相兇殺案》

1949年,曾當過國軍軍官的(朱盛才),帶着一筆小財,從中國大陸到香港投靠哥哥(朱醒材),其時兄長在美國經商,他與大嫂(關月娥)居於灣仔駱克道359號4樓。
後來,(朱盛才)因已花光自己的錢,常向大嫂要錢,(關月娥)、(關月美)及(陳肖)3名女子,開始對(朱盛才)冷嘲熱諷。
(朱盛才)和(吳三姑)之間的曖昧關係,亦引起大嫂(關月娥)不滿,並不再財政上支持他,不久,(吳三姑)搬出單位。其實(朱盛才)與(吳三姑)並無曖昧,反而他與(黃綺文)感情要好,黃其後搬往九龍石硤尾居住;朱為了避開家人冷嘲,不久亦搬往黃家同居。
在一次吵架中,盛怒的(朱盛才)表示遲早要上演一場《六國大封相》,但仍被3名女子奚落;家中的工人亦站在同一陣線,對他加以嘲諷。這段期間,(朱盛才)悄悄買下一把砍柴刀及電油,放在家中。

1951年11月5日,(朱盛才)返回灣仔駱克道單位收拾物件,3名女人罵他「生人霸死地」,雙方發生爭執。他即時衝入廚房,抽出砍柴刀,衝回屋內,將門鎖上。
(朱盛才)對(關月娥)表示:「你們不是渴望看我的《六國大封相》嗎?我早已準備好,這把刀也給你們買下個多月了,今天我就要大開殺戒!」說罷便先向大嫂(關月娥)揮刀狂斬。(關月美)上前制止時,頭部及雙手被砍中,負傷奔出單位求救。(朱盛才)此時衝進頭房,一刀劈向(關月美)年僅3歲的女兒,腦漿四濺,當場斃命。陳肖正欲逃命,但被亂刀砍死;欲奔下樓求救的老工人黃美走避不及,身受重傷。
(朱盛才)在自己的床下,拿出一罐預備好的電油,倒滿一屋,縱火焚燒。當他準備逃走時,4歲男童(黃世榮)嚇得呆站,(朱盛才)隨即將他抓起,從4樓拋出街外。男童(黃世榮)跌在圍觀火災的人群中,頭破血流,左足折斷,身受重傷。
在事發後,(朱盛才)沒有立即離開現場,反而混入人堆當中,目擊消防員及救護人員將一個又一個焦頭爛額的傷者從唐樓內抬出。

這場《六國大封相兇殺案》,最終釀成3死3傷,死者為(陳肖)、(關月娥)及(黃小綸),傷者則為(關月美)、(黃世榮)及(黃美)。其餘住客因為外出工作或上學,避過一劫。

1951年11月8日,(朱盛才)到中環警署報案室自首。據他的供詞,案後當時本想跳樓同歸於盡,但見街上站滿途人,於是趁亂逃走。逃亡時,他曾跑到女友(黃綺文)及友人的地方暫避,但由於案件極為轟動,沒人願意收留,只好向警方自首。

經法庭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朱盛才)傷人和謀殺罪名成立,於1952年5月判處繯首死刑。

(朱盛才)在一封寫給警方的自白書中,剖白自己受家中女人冷嘲熱諷,又指原本只想放火燒屋,但大嫂(關月娥)大力反抗,才令事件一發不可收拾,自己前往自首無非是想「抵命」以作為補償。他又指,最痛恨的是(關月美),因她趕走了女友(黃綺文)。

此發生於1950年代的兇案已被人遺忘,但案中提到的《六國大封相》,已成為香港俚語的一部分。

2015年2月14日 星期六

【危險人物】牧愛校長殺人燒屍案(*資料版)


學界翹楚不敵萬惡金錢,最後通牒誘發殺人動機.....

《1993-校長殺人燒屍案》

1993年7月14日凌晨,一對夜歸夫婦將汽車駛進停車場時,發現不遠處出現熊熊火光,於是定神細看,竟發現一名中年男子,不斷向一個著火的尼龍行李篋潑易燃液體。
夫婦二人覺得事有蹺蹊,恐怕是遇上燒車狂徒,於是暗中報警。

警方到場時,縱火男子剛要開車離去。男子知道事敗被發現,立即踏下油門亂衝,最後撞上路中的石墩,警察即時將他逮捕。
大批警察及消防員接報後即趕到縱火現場進行調查。結果在停車場的尼龍袋內,發現一具燒成焦炭的女性屍體,面目已燒成焦炭無法辨認。
經調查後,証實被捕男子是51歲的馬頭圍道牧愛小學上午校校長(王世明),燒屍的停車場正在他住宅附近。女死者是與他共事廿載的學校書記兼會計(劉容梅)。

(王世明)被捕後,他被揭發於1990年開始,與學校的會計(劉容梅)二人串謀侵吞學校公款。(王世明)在警署供稱三年間斂得現金只有大約八萬元。
但據家長們所說,學校經常舉行各類募捐,捐款卻下落不明,加上(王世明)所騙項目包括校車費和留位費,數目估計高達百萬元,與他所說的數目相距甚遠。

事緣有家長向報章投訴該校書簿費高昂,每年兩次的捐獻活動,雖有收據為證,卻欠用途說明。家長聲言除非獲得合理解釋,否則考慮向廉政公署舉報。報章向校方求證,引發一連串賬目查驗,因而發覺多本賬簿及收據存根不知所蹤。校方於是向(王世明)發出最後通牒,限於7月9日前交出所有文件。鑑於(王世明)未能準時作出交待,遂正式將其停職,著令會計(劉容梅)全力追查。
校董會另訂日期於7月13日早上11時開會,讓會計(劉容梅)將核數結果當面與(王世明)查詢。

(王世明)相約(劉容梅)於當日早上8時見面,以商討對策。據悉(劉容梅)當時為求自保,決定向校方舉報(王世明),(王世明)向(劉容梅)苦苦哀求不果,盛怒之下先用重物將(劉容梅)擊昏,然後再將她勒死。
(王世明)殺人後,將(劉容梅)的屍體移至會議室內的貯物室,用學生表演話劇的服裝遮蓋著屍體,再以洗潔劑清理現場毀滅證據。

7月13日早上11時的會議,校董們在會議室呆等著(王世明)和(劉容梅),(王世明)匆忙趕到。然而,由於校董們久候會計(劉容梅)仍不見影蹤,會議被迫腰斬。

(王世明)其後又買來電鋸及兩個行李袋,意圖將(劉容梅)肢解再分批棄掉。但(王世明)所買電鋸的插頭,不能配合會議室的插座,被迫改變計畫,將(劉容梅)的屍體燒掉。但最終事敗被捕。

校長燒屍案於高等法院開庭,主控官指出(王世明)為了阻止死者(劉容梅)向校董會揭露其偷款醜行,決意殺人滅口,絕對懷有殺害死者(劉容梅)的意圖。
(王世明)最後被判誤殺罪名成立,判處入獄9年。

2015年1月17日 星期六

【危險人物】北角寶馬山雙屍命案(*資料版)


凌辱虐殺曝屍荒野,天妒「英」才轟動全港...

《1985年-北角寶馬山雙屍命案》

1985年4月20日,兩名英國籍學生,(Kenneth McBride)和(Nicola Myers),在前往寶馬山附近的郊野公園後失蹤。
翌日,一名晨運客在北角寶馬山配水庫附近的荒地發現兩人屍體,二人死於草叢中,死狀恐怖。

男死者17歲(Kenneth McBride)被發現時穿藍色失仔褲,上衣掀起,雙手反綁,全身上下共有百多處傷痕,被木棍架頸狂踏,最後窒息致死;女死者18歲(Nicola Myers),被發現時上身一件米黃色恤衫鈕扣被解開,幾乎全身赤裸,左眼球跌出,下顎遭打碎,全身共有五百多處受傷,二人死狀表情痛苦,估計女死者是被虐打凌辱,在垂死掙扎數小時後才死去。

當年香港警方高度重視此案,封鎖附近地區,並展開地氈式搜查。警方當時派出六百多名警員熬夜搜山和查詢三百名晨運客,又出動直升機高空搜索,最後搜獲女死者的底裙、手鐲、中式繡花鞋、在倫敦的生活照、胸圍鈕扣,以及兩截斷木棍,其中一截沾滿血,另一截則仍繞(Nicola Myers)的髮絲。警方為收集線索設立熱線,並封鎖附近的中興大廈,以問卷訪問居民。

據悉當時(Kenneth McBride)父親任職公司的一名總裁曾匿名懸紅五十萬元,協助警方破案。而警方則懸紅五萬元緝兇。但仍茫無頭緒。

直到案發六個月後,警方接獲線人消息,該線人稱在渡海輪上偷聽到案中主犯(彭信義)向友人吹噓自己殺了一名外國人,又指其腳上的球鞋正屬於案中男死者所有。警方於是根據女死者體內的精液、凶案現場遺下的內衣以及凶器等証據,出動逾百名探員跟進調查。

1985年11月28日,警方有組織及嚴重罪案調查科,先後在葵涌、深水埗及尖沙嘴拘捕十七人,當中包括涉案的三名成年被告(彭信義)、(譚士歡)、(趙偉文),以及兩名未成年的童黨(尹三龍)和(張有恆)。
化驗結果證實,尋獲的九號球鞋確實是屬於男死者(Kenneth McBride)。

少年犯(尹三龍)被捕後認罪,並作證指控其他四名被告。(尹三龍)供稱,事發當日他與(彭信義)、(譚士歡)、(趙偉文)及(張有恆)五人途經寶馬山,看見(Kenneth)和(Nicola)正在溫習,(彭信義)隨手拾起木棍向四人說:「不如過去同佢玩!」他們搶去(Kenneth)的金錶,(彭信義)要求與(Nicola)發生性行為遭拒絕,於是一面用棍毆打她,一面把她拉到山下強姦,事後還詢問其他人「要唔要」,又用燒烤叉指嚇其餘四人,要他們將二人殺死免留後患。結果五人把木棍架在(Kenneth)頸上,然後大力踩踏玩「搖搖板」,又拆去他肩上的繃帶及用(Nicola)的衣裙勒他的頸項,(Kenneth)痛苦掙扎,最後氣絕身亡。他們又把木棍及汽水瓶放進(Nicola)的陰部,直至其幾乎死去,再以木棍施刑,最後(Nicola)失救而死。

1987年1月20日,法庭判處五名被告謀殺罪成,案中主犯(彭信義)、(譚士歡)、(趙偉文)被判死刑,其後按照慣例赦免死刑改判終身監禁;(尹三龍)和(張有恆)因犯案時未滿十八歲,要待成年後等候英女皇發落,決定往後的刑期。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夕,(尹三龍)未知道其刑期,(尹三龍)的家屬與其他同類少年犯的家人,曾到前港督府示威,要求港府為這班少年在囚人士訂下實際刑期。

1998年,受害人家屬寫信給當時任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為(尹三龍)求情,最後行政長官確定其刑期為27年。而另一在犯案時未成年的(張有恆)已被確定35年刑期。

2004年9月29日,在扣除假期之後,35歲的(尹三龍)獲准出獄與家人團聚,並在懲教署安排下,在一所律師樓任職,重獲更生。
(尹三龍)出獄當日,成為各大傳媒的追訪對象,他表示在獄中看到一篇報導,發現受害人的父母表示已經原諒及寬恕他,對他造成莫大震撼,讓他明白寬恕及原諒的重要。並向受害者家屬致歉及致謝,亦承諾日後會好好做人。

2014年12月20日 星期六

【危險人物】后海灣喋血水警輪案(*資料版)


水警發狂,廝殺同袍,血濺汪洋,兩死七傷.....

《1969年3月24日-后海灣喋血水警輪案》

1969年,一首編號MD29的水警輪,正在新界后海灣一帶海面執行巡邏任務。期間,一名懷疑患上精神病的值班警員(李秀成),在水警輪上與另一名警目(任錦球)發生口角後,(李秀成)突然失常,從槍彈房取得一長兩短的槍支,先在(任錦球)的前額轟上一槍,再到船艙內掃射,殺死廚子(陳安),然後獵殺七名同袍。最後,兩名腿部中彈的警員,冒死作出絕地反擊,最終才能制服(李秀成)。

全部受傷的警員,由直昇機及救傷車送往醫院急救。然而警目(任錦球)和廚子(陳安),被槍殺後早已返魂乏術。MD29水警輪劫後景況,血跡斑斑儼如戰地。

被(李秀成)射殺的其中一名死者(任錦球),就是香港著名影視紅星(任達華)的父親,MD29水警輪槍擊案當日,原本的值日警官(劉華),因腸胃不適告了病假。(任錦球)以「替更」形式代替(劉華)值班。
另一名被射殺的死者是廚子(陳安);其他七名受傷的警員包括:(莫波)、(凌熙)、(周來有)、(黃信華)、(卓平熹)、(黃建成)、(區偉南)。

行兇警員(李秀成)即時被拘捕,其後被判入精神病院服刑。

2014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危險人物】土瓜灣天台水箱藏屍案(*資料版)


橫蠻惡漢遭碎屍,水流不通露端倪.....

《1980至1985年-土瓜灣天台水箱藏屍案》

1980年4月,一名擬似有黑社會背景,年約33歲的男子(鄧英傑),因多次性騷擾及非禮分租住客(吳一泰)的同居懷孕未婚妻,(吳一泰)暗藏利刀與未婚妻一同前往租住單位跟(鄧英傑)談判對質,據稱其後雙方在發生爭執期間,(吳一泰)一時失手殺死(鄧英傑)。.....

事發後,(吳一泰)與未婚妻將(鄧英傑)的屍體肢解,之後再棄置到土瓜灣道17號大廈天台的水箱,再用英泥倒進水箱內埋屍。.....

直至1985年,因大廈水流不通需要修理水箱,修理水箱的工人在檢查水箱時發現了死者(鄧英傑)被水浸了數年的屍體骸骨,才揭發這樁藏屍案。

1985年7月,案件經法庭審訊後,法院最終裁定(吳一泰)自衛殺人,無罪釋放。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危險人物】坪洲永安街灶底藏屍案(*資料版)


外母終日苛索,貪財迫女改嫁,女婿忍無可忍,唯有借刀殺人.....

《1959年11月6日 - 坪洲永安街灶底藏屍案》


1959年11月6日,一名44婦人(王香,又名王大妹)遭兩名癮君子狂斬至死,然後將她的屍體藏於灶底,而主使殺人兇手就是死者(王香)的女婿(林萬鴻)。

30歲(林萬鴻)和44歲(王香)雙方同住於坪洲,(王香)居住的木屋和(林萬鴻)是對戶。(林萬鴻)是一名熟食店東主,在坪洲永安街14號地下經營榮記茶居,他與(王香)的女兒(吳惠卿)兩人情投意合,之後結為夫婦。
二人結婚後,外母(王香)經常向女婿(林萬鴻)大吵大鬧苛索要錢,更曾經因貪財而迫女兒(吳惠卿)墮胎轉嫁有錢人,兩小夫妻險遭拆散。所以(林萬鴻)與(王香)之間感情素來不洽。

(林萬鴻)為了解決終日苛索無度的(王香),竟然聽從了兩名癮君子獻計唆擺,聘用了他們謀殺貪錢的外母。
1959年11月6日,(王香)慘遭兩名癮君子狂斬至死後,兇手將屍體放進麻布袋裡,然後再埋藏於榮記茶居的灶爐底。

在(王香)被兇手狂斬期間曾呼叫救命,聲音驚動了看更查看,(林萬鴻)對看更稱說外母發爛斬傷他,看更勸他報警。(林萬鴻)待兩名癮君子處理好屍體後,怕看更對他再起疑心,於是去了警局報案,指稱外母(王香)斬傷他之後便不知所蹤。但警方發現(林萬鴻)的口供有可疑,於是展開調查,結果發現了(王香)的屍首被藏於灶底,最終將(林萬鴻)拘捕。

案件經審訊後,兇手(林萬鴻)被法院裁定判處入獄12年。

1969年2月19日,(林萬鴻)在獄中樑自殺身亡。

【危險人物】大埔寶湖花園炸屍案(*資料版)


齊人之福不易享,三角孽緣殺身禍,談判不果火燒屍,嬌妻斷魂悔當初.....

《1993年7月5日 - 大埔寶湖花園炸屍案》

1989年,大埔墟臨時街市波仔記燒臘店東主33歲的(羅福成),與一名女子(錢燕荷)發生婚外情,不久即共賦同居。
(羅福成)為方便偷情,更向妻子(鍾彩娟)藉詞錢女是其親戚,而讓她在自己經營的燒臘店內工作,髮妻竟一直蒙在鼓裡。



1992年,(鍾彩娟)察覺2人關係不尋常,終識破2人姦情,(羅福成)才暫時與錢女分開。及後,(錢燕荷)抱著1名男嬰找(羅福成),說是羅的親生骨肉,2人再度恢復交往。後來羅更在大埔寶湖花園街市開設波仔記分店讓(錢燕荷)打理。

由於該店經營不善,(羅福成)惟有替(錢燕荷)交租,直至此事被妻子(鍾彩娟)發現為止。有指(錢燕荷)覺得(鍾彩娟)此舉是欲趕絕她而心生不憤。



1993年7月5日,(錢燕荷)騙(鍾彩娟)到她的大埔寶湖花園住所內談判,並將她勒死。之後,(錢燕荷)仍若無其事的返回燒臘店工作,在她不小心被油燙傷處理傷口時,她突萌生燒屍念頭,於是便立刻買了火酒及溪錢回家準備燒屍。
(錢燕荷)先在浴缸內鋪上一張棉被,再將死者(鍾彩娟)放入浴缸內,在屍體上灑上溪錢後,淋上火酒燒屍,之後更將(鍾彩娟)分屍,分別裝入數個大膠袋內,當晚她帶同當時年僅10餘歲的孫女,一起到大埔道金山郊野公園棄屍。

(錢燕荷)在殺人後,還冒充死者(鍾彩娟)寫信予(羅福成),因(羅福成)認得信內字跡並非其妻而往前往警處報案。

1993年7月8日,1對年輕人在金山郊野公園遊玩時撿到黑色垃圾袋,好奇打開後發現了類似人體的殘肢部分,於是立刻報警。

經過了警方進行調查取證及化驗分析,証實垃圾袋內為人體殘肢,包括部分大腿、小腿、部分手臂和內臟,但是大部分都被高溫液體澆淋過,類似油煎性質,死者為女性,死亡時間可能在3至4天,年齡在25歲至35歲之間。於是交由重案組調查,最後確定了死者身份是失蹤3日的燒臘店女東主33歲(鐘彩娟)。



1993年7月10日,警方鎖定嫌疑人(錢燕荷),並到達(錢燕荷)寶湖花園住所搜查,找到大量證據以及殘骸,警方正式以謀殺罪逮捕(錢燕荷)。
經審訊後,法院裁定兇手(錢燕荷)誤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年。

這宗案件由被告(錢燕荷)被捕開始,到揭發內情及審訊,都引起傳媒和公眾的廣泛注意。
死者的家人對於兇手(錢燕荷)僅被判誤殺深表憤怒,更曾2次要求司法覆核,並上街收集市民簽名,促請法庭重審,可惜最後無功而回。

當年此案件傳開後,大埔居民全都感覺噁心和憤怒,全港也被這個燒臘店東主炸屍案所震驚。

很多曾經光顧過波仔記燒臘店的居民大量投訴到食環署,附近燒臘店通通受到牽連,一段時期內無人購買燒臘,附近大埔醫院等體檢人數增多,總之給無辜街坊帶來身體及心裡的雙重打擊。

資料編輯:by Kei.K

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危險人物】鰂魚涌康怡花園烹夫案(*資料版)


失常妻子烹熟殘肢,生不見人死不見屍.....

《1988年2月22日-鰂魚涌康怡花園烹夫案》

1988年2月21日,在鰂魚涌康怡花園D座3樓12室單位居住的(馬潔芝),因被丈夫(傅棠)嫌棄她只生女而另結新歡。於是不堪被丈夫冷落的(馬潔芝)聯同弟弟(馬坤),及2名協助者(石志明)及(梁傑忠),趁丈夫(傅棠)吃了安眠藥,4人合力綑綁着(傅棠),然後向他勒索20萬及要求他斷絕與情婦來往,但遭(傳棠)拒絕。
(馬潔芝)要求丈夫(傅棠)離開新歡不遂,威脅錢財亦不果。無計可施便惟有繼續綑綁着(傅棠)不放人。

1988年2月22日,(馬潔芝)準備煮粥讓他吃。就在這時(傅棠)鬆開了,氣憤地拿起電飯煲擲妻。(馬潔芝)一怒之下失去控制,用鐵槌將丈夫擊斃。
之後,(馬潔芝)用電鋸將(傅棠)屍體肢解,鋸成碎件;然後將殘肢分件烹熟,再續件放入膠袋裡;連同傢俱和沾有血漬的物件,全部棄置在西灣河的垃圾站。

1988年2月23日下午3時,28歲長女(傅美玲)正準備離開康怡花園單位,當時她見母親正在抹地,鼻孔之間有血漬,同時更發現其父不知所蹤。經她詢問之下,(馬潔芝)透露:「妳爸爸想用毛氈焗死我,所以我已經用鐵鎚殺死他!」
(傅美玲)第一個反應是推開父母房門,尋找父親蹤影;但遭母親阻止。自此(傅美玲)再無見過父親一面。初時她以為母親只是胡言亂語;到真的相信時,又不忍報警揭發母親的罪行。不過(馬潔芝)最後亦難逃法網。一個月之後,(傅美玲)的叔父向警方報案。

經警方調查後(馬潔芝)被捕,3名港府鑒證科化驗師趕到兇案單位搜集證據。他們當時見到(馬潔芝)的住所內一件傢俱都沒有,亦無任何屍首,只發現其中一間睡房的櫃、窗簾、牆壁、牆腳及天花,以及廚房門上均染上血漬。
由於當時香港未有DNA鑒證技術,化驗師只能夠化驗到血型。但血點實在太細,化驗師根本無法證實血漬是否屬於死者(傅棠)。
不過,由於(馬潔芝)在供詞中親自承認殺死丈夫,所以她正式被落案起訴控告謀殺罪。

在法庭判決前,主審法官曾經引導陪審團,指案件極不尋常,因為被告(馬潔芝)在案發時心智不正常,不能夠完全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陪審團應作裁決的並非被告謀殺罪名,而是誤殺罪名是否成立。
同時,由於警方無法尋回(傅棠)的屍體,所以陪審團亦要考慮一個重要問題:究竟(傅棠)是被(馬潔芝)殺死,抑或只是失蹤?

審判結果,陪審團以5比2大多數裁定被告(馬潔芝)誤殺罪名成立,(馬潔芝)被判入精神病院接受無限期治療。

這是香港首宗無屍首、無兇器而成功入罪的「無屍命案」案例。

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危險人物】葵涌警察宿舍四屍滅門命案


出牆紅杏,引狼入室,斷送天倫,自招滅門.....

《1987年 - 葵涌警察宿舍四屍命案/葵涌警察宿舍滅門案》

1987年4月7日,住在葵涌警察宿舍B座五樓的1名警員37歲(鄭炳和)及其35歲妻子(李鳳鳴),10歲女兒(鄭婉雯)和5歲兒子(鄭梓杰),一家四口慘遭滅門。4名死者被警員(鄭炳和)同袍發現倒斃伏屍於該警察宿舍住所內。
死者經過法醫驗證後,證實致命原因,(鄭炳和)和(李鳳鳴)是被割喉致死;(鄭婉雯)和(鄭梓杰)是失血致死;各人均身中多刀,血肉模糊,死狀恐怖。

1987年10月,警方正式拘捕了1名曾經在旺角任職舞廳大班男子25歲(黎新來),並揭發(黎新來)與(鄭炳和)妻子(李鳳鳴)有染。滅門慘案另有曲折內情,案中有案.....

(鄭炳和)因查案而邂逅了當時在旺角舞舞工作的舞小姐(李鳳鳴),2人結婚初期,(李鳳鳴)亦安分守巳留在家中相夫教子,但後來(李鳳鳴)紅杏出牆,跟以前認識的舞廳大班(黎新來)有染,2人經常出雙入對。
2人姦情被(鄭炳和)識破後,(李鳳鳴)竟計劃安排情夫入屋謀殺親夫,(黎新來)在殺人期間因驚醒鄭家一對子女,他索性殺掉兩童,(李鳳鳴)阻止不果與(黎新來)發生糾纏,斬得興起的(黎新來)凶性大發,竟將(李鳳鳴)斬致幾乎身首異處。
(黎新來)殺人後,將預先用毛筆寫下的欠債追數字條留下,企圖誤導警方以為貴利追債尋仇而殺害(鄭炳和)一家四口。結果最後警方憑著毛筆字條這線索而破案。
經審訊後,(黎新來)被法庭裁定3項謀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
1988年12月(黎新來)上訴被駁回,1990年獲特赦改為終身監禁。

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危險人物】三狼奇案(雙黃案)


結義兄弟,綁架富商,因財失義,命送絞台.....

《1959年1月至1961年 - 三狼奇案/雙黃案》

三狼案發生於1959年至1961年的香港,當時傳媒稱之為『港戰後最驚人擄劫案[S1] 』。三狼是指該案的三名主要匪徒馬廣燦、李渭及倪秉堅。三狼案發生當年稱『雙黃案』,因兩名苦主是黃姓父子。
三狼案的審訊過程充滿戲劇性,且不時於證人及被告口中爆出震撼案情及內幕。

1959年綁匪綁架富商(黃鍚彬)之長子(黃應求),(黃應求)想逃走被殺,匪徒將死者的耳朵割下,向其家人勒索贖金,勒索信署名『野狼』,但黃父拒絶付款。

1961年,匪幫又將父親(黃鍚彬)擄去,當時市面曾盛傳匪徒勒索150萬,而警方搜尋半月有餘仍一無所獲,於是懸賞1萬元通緝綁架黃鍚彬的匪徒。
(黃鍚彬)遭禁固17天之後被綁匪釋放,警方最後成功破案,揭發是熟人(李渭)所為。而黃否認付了贖金。

(黃鍚彬)作證的時候,其中一名綁匪(李渭)是他的遠房親戚,也是持槍人。
他指出綁架他的幾個人將他帶到一間屋,戴上野狼面具,而(李渭)更自稱是『野狼』,又說他的兒子(黃應求)已經被他們處死了。
當峙將近70歲的(黃鍚彬)在庭上老淚縱橫,兒子過世令他的悲痛不巳,當辯方律師要求(黃鍚彬)辨認兒子的頭骨時,他因怕受不了刺激而堅決拒絕,最後他獲准無須確認此證物。

三狼在出庭作證時,爆出震撼的案情內幕。三位被告聲稱在被捕後即遭到嚴刑逼供,被多名警務人員威逼、恐嚇、毒打;其中包括華探長(藍剛)。
被告(倪秉堅)指他外父和年幼的兒子也被打,警方還恐嚇要打他懷孕的妻子,甚至將她遞解出境。審訊過程中又揭發他們的警戒供詞錯字百出,有非自願供認之嫌。
被告(李渭)否認向黃家人自稱『野狼』,綁架(黃鍚彬)之後也沒有帶著狼面具與他相見。他亦強調只有參與標參,但沒有殺(黃應求)。

三名被告分別為自己的謀殺罪辯護,他們不約而同表示:自己只是有份參與綁架黃氏父子,對(黃應求)之死不但亳不知情,亦無參與其中。他們更表示,供詞只是警方叫他們搬字過紙而已。

三名被告亦分別為自己的謀殺罪辯護,且不約而同表示:只參與綁架黃氏父子,對兒子黃應求的死亳不知情,主腦和殺人者另有其人;自認殺人的供詞是警方威逼毒打之下他們搬字過紙所寫成。
三狼(馬廣燦、李渭、倪秉堅)最後被判死刑。

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危險人物】元朗大旗嶺村膠桶英泥藏屍案


誤交損友,孝子喪命,石屎封屍,不見天日.....

《1999年-元朗大旗嶺村膠桶英泥藏屍案》

1999年12月11日, 一名(22歲)手表維修技工胡清河,被損友們誘騙到大旗嶺村一間村屋,被迫交出財物後,便被人勒死。為了毀屍滅,兇徒們買了水泥及大膠水桶,把屍體放入大膠桶內再灌入水泥,然後棄置在村內一條明渠的橋底。由於位置隱蔽,所以一直未被察覺,直至青年的女友發覺自他失蹤後,銀行戶口及信用卡多次被盜用,於是便通知他的家人報警。這宗案件,在死者失蹤十一日後才被揭發。

3名被告(23歲)陳文輝、(18歲)方耀良、(19歲)陳瑋瑤,3人均無業,被控謀殺男子胡清河,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認為首被告沒有意圖殺害及嚴重傷害死者,裁定他罪名較輕的誤殺罪。
另2名被告則謀殺罪名不成立。而各人已承認妨礙合法埋屍罪。案件主管對裁決感到驚訝。

控方指出,首被告早已認識從事鐘表維修的胡清河,99年12月初,3名被告計畫盜取他的金錢,首被告於案發當日早上,訛稱找胡清河修理手表,將他騙到大旗嶺村屋內,並與另2名被告將胡綁起。
3名被告隨後逼使胡講出提款卡密碼,由第3被告及首被告女友負責出外從胡的戶口提取一萬元,但胡不肯說出其他提款卡密碼,首被告用棍打他頭顱,又從後以繩勒死胡,3名被告脫去死者衣服,將屍體放置膠桶內,再灌注英泥漿棄置村屋附近橋底。
警方從胡的手提電話記錄,發現多個電話源頭是首被告的手提電話,及大旗嶺一村屋,遂於同月22日拘捕3名被告。

首被告自辯時指出,因胡拒付「外圍波」彩金, 遂將他禁錮,取去他的提款卡及密碼提款,首被告將胡鬆綁時,胡突然襲擊他,首被告情急下將胡殺死,案發時只有他在村屋內,次被告和第3名被告分別出外為胡購買河粉及提取金錢,兩人不在現場,也沒有參與殺人。
次被告及第3被告作供時,則表示案發時不在現場,又指被拘捕後及錄影會面前,遭警方毆打及誘騙,在錄影會面時招認警方教導他們所說的一切,並承認謀財害命。但事實並非如此。

案件於2001年判刑,高院陪審團退庭商議3日2夜,近34小時後,裁定3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僅案中首被告誤殺罪名成立。

死者胡清河是家中獨子,其父母得知三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只有首被告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後,在庭外大呼「無理由」,又叫道「咁我個仔死得冤枉!」!胡父更斥責被告「令胡家家散人亡」!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危險人物】歐陽炳強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香港十大奇案疑點多,科學鑑證入罪創先河.....

《1975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名列香港十大奇案之一。
1974年12月16日,當時16歲少女卞玉英乘電車到跑馬地,在安美雪糕公司買雪糕及借用電話後被殺害。翌日,清潔女工「林嫂」在跑馬地黃泥涌道一間獸醫診所門外的一個電視機包裝紙盒內,發現卞的裸屍,屍體兩個乳頭被割去,恥毛被燒焦,處女膜仍完整。

當年香港兇殺組分析後認為,藏屍紙盒底部雖然經過拖拉但損毀輕微,初步鎖定兇殺案的第一現場在跑馬地附近,但他們盤查了將近800人仍無線索。直到有一天編號為「1725」的探員,偶然到當年26歲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工作的雪糕店借用電話,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員「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閣樓後發現,裏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紙盒,儼然一個小工廠。「1725」回去後將情況上報。之後兇殺組又從死者女同學口中得知,卞玉英經常到雪糕店吃雪糕,於是將目標鎖定為安美雪糕店。警方隨後翻查了雪糕店當晚的當班記錄,發現只有兼職的毆陽炳強在店內工作,除此之外,還發現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纖維與歐陽炳強的西裝吻合。其長髮上的兩小塊電線膠皮及紙屑與雪糕店工廠的物件一模一樣。警方因此懷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買雪糕及借電話時,被人侵犯後反抗而遭毒手。
1975年,警方拘捕了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歐陽炳強,並控告他謀殺。當年,有「光頭神探」之稱的貝亞,一口咬定歐陽炳強是案中的兇手,歐陽炳強最終被最高法院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1977年2月9日歐陽炳強獲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

1981年,歐陽炳強髮妻張金鳳宣布與他離婚,據稱已攜女改嫁。

歐陽炳強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曾報讀香港公開大學並努力讀書,出獄前十多年來每年均參加公開考試,獲得不少合格證書,成為獄中的模範囚犯。他更多次申請假釋,但因堅稱自己是清白,委員認為他沒有悔意而未獲批准。
據悉1997年歐陽炳強承認有殺人,並表示有悔意。

貝亞在接受《香港謀殺案》一書作者訪問時披露,原來貝亞早知歐陽炳強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當年被告企圖觸摸死者,因其尖叫反抗而令他誤殺了她。
2002年2月,前立法局議員杜葉錫恩把在書中首次披露的真實案情寄信至行政會議,即當年歐陽炳強並非謀殺而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的證據。她力陳歐陽炳強既無動機殺人,廿八年牢獄生涯已是對他足夠的懲罰,誤殺犯不應終身囚禁。這本書她在當年新年期間獲得。她指廿多年來也有去信港府,要求覆檢他的刑期,但不獲接受。
同年6月,她收到港府回覆,指會考慮觀點並會轉介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研究。她指,釋放歐陽炳強可能基於很多因素,如他在獄中的表現,但新的案情相信是關鍵。

2002年9月11日,歐陽炳強終於獲得釋放,並改名換姓,重投新生活。其後他信奉基督教,出獄後重新做人,再與一位中國女子結婚,由翁靜晶出任證婚人,成為了殺人重犯也可以站起來的一時佳話。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表示,准許歐陽炳強有條件假釋,是考慮他近幾年的獄中表現積極,行為良好,並非假裝有悔意及刻意造勢,所以該委員會一致通過他有條件假釋。但該委員指出,歐陽炳強未來兩年仍須受監管,若表現良好,他在兩年後才可真正獲得自由。

有民眾覺得這宗案件疑似冤案,主要證據是單憑衣物纖維不足以判斷歐陽炳強肯定有殺人,應作更進一步調查。而當年的警隊極之貪污腐敗,貪污數目達天文數字,部份警隊高層所貪的金錢比富豪身家還要多,因為當時警隊多數人亦曾貪污,後來成功要脅廉政公署不追究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因為此案警方看似一口咬定歐陽炳強殺人而沒從多方面調查,而此案發生在追究責任期限前,不能重新調查有沒有人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