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口基督滿心邪慾,擄女入局攝姦實錄,變態迷戀淫辱藝術,變臉淫魔姦四學生.....
《1997年至2001年 - 〝AV色魔〞張禮文強姦案》
34歲張禮文,中三教育程度,曾任冷氣技工,於案發時無業。
張禮文涉嫌於1992年至2001年間,分別將四名女學生挾持到僻靜處強姦,由於他犯案時以攝錄機拍下強姦經過,故被稱為「AV色魔」。
2002年,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另外涉及一名18歲吳姓女生的強姦罪,以及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
【案發經過】
*小西灣村瑞喜樓強姦案
1992年,一名18歲吳姓少女在返家途中,被張禮文強行將拉到小西灣村瑞喜樓天台強暴,整個強姦過程,全部被預先架好在高空的攝錄機攝進鏡頭內。
當時小西灣村剛入夥,保安員很難留意到陌生人出入,由瑞喜樓通往天台並無落閘,亦未有安裝閉路電視和警報器。而且小西灣村背靠山徑,逃走方便,是理想的犯案地點。
張禮文成長於城門水塘近山腳的員工宿舍,所以往後犯案的地點,不再是低設防的公屋大廈,而是他自小熟悉的環境郊野叢林。
他的犯案地點開始越選越險,而且明顯是經過精心的跟蹤部署,犯案時亦帶齊裝備、無線監聽接收器及攝錄機。
*清水灣坑口永隆路強姦案
1997年11月6日,一名21歲科大女學生,途經清水灣坑口永隆路趕去教琴時,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從路邊草叢跳出,用利刀挾持她進入樹叢內一片已鋪設白色布的草地。
女生反抗時奪去他手中利刃,刺傷了張禮文的腰部並逃走,但仍遭被告制服,張禮文恐嚇女生若再逃走便殺死她,女生無奈就範被姦污了。
完事後,張禮文撿走女生的染血內衣及搶去她的手袋、相片、日記簿、學生證等,作為戰利品。並且強迫女生說出個人資料,脅她不准報警。
事後,該名受害女生負傷返回自己學校求助,由同學陪同到醫院治療刀傷,再前往警局報案。
*沙田穗禾路強姦案
1998年11月30日,一名12歲就讀沙田英基中學的外籍女童,她在上學途中,途經水庫旁通往穗禾路的梯級,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戴上黑色手套突然跳出,用利刀指嚇女童並將她拖往茂密樹叢,該處草叢高逾四尺,把女童的身影都遮蓋了。
張禮文將女童雙手綑綁及蒙眼置於預設的帳篷內,並命令女童躺在草蓆上。女童當時表現非常驚慌,不停掙扎嚎哭,哭訴自己年幼,哀求張禮文放過她,惟張禮文不肯理會並向女童發出死亡恐嚇。
張禮文將女童校服脫光後,便開始強吻女童的嘴及胸,又強迫她口交,女童拒絕卻被張禮文以刀指嚇,然後將她淫辱強姦,他更在女童口內及身上射精。
事後,該名外籍女童返回學校通知校長秘書,但只聲稱遭人搶劫,最後由女童父母陪同她往私人醫生檢查。
據悉,女童的哀嚎都被收錄在張禮文強姦影帶之中,當時女童不停嚎哭及不斷哀求,以英語向張禮文說:「唔好殺我,我好細個,唔好強姦我,我俾錢你。」但張禮文對女童的苦苦哀求卻無動於衷,將她淫辱強姦了一個小時才釋放。
*沙田火炭強姦案
2001年5月28日,一名20歲浸大女學生,跟同學相約回學校,在離開沙田火炭住所,途經黃竹洋街時,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戴上黑色手套、穿著迷彩軍服,突然從附近草叢跳出,用手掩住她的嘴,用利刀指嚇挾持女生,將她反手鎖並帶往桂地新村山坡。
張禮文押她至山邊預先準備好的藍白色尼龍帳篷內,以鐵鏈將女生綑鎖及蒙眼封嘴,並命令女躺在在白布上;張禮文脫光她的衣服,強吻她嘴、胸及私處,迫女生口交,然後再將她強姦。帳篷內預早設置兩部攝錄機拍攝了整個強姦過程。
張禮文在強姦期間,強迫女生說出個人資料,並要脅她不准報警。完事後,當他將女生鬆綁時,突然聽到女生母親叫她名字,張禮文透過無線電接收器,獲悉警方趕至,便急忙拔足逃跑。
【被捕過程】
張禮文在挾持指嚇浸大女學生時,受害女生的妹妹曾經聽到叫聲,於是她視察屋外四週環境,但當時並無發覺異樣,因此沒有深究。及後與受害女生相約的同學等候近一小時仍未見對方出現,遂致電受害人家中查問。
受害女生的父母認為事有蹊蹺,立即出外尋找女兒,女生的父親於附近山邊窺見一名全身赤裸的男子匿藏在帳篷內,發現事有可疑,立即致電報警。
警方接報抵達將,剛好與正在逃跑下山的張禮文碰個正著,他即時被逮捕,警員在其背囊裡搜出一把刀、一部無線電通話接收器及兩部備有影帶的攝錄機。同時亦發現他會隨身帶備打火機,以便行蹤敗露後,可即時用火燒毀證物。
事後,該名受害女生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
張禮文被捕後,警方於同日到達張禮文荃灣三棟屋村的寓所搜查,屋內存放許多色情刊物及四級色情光碟。
除了色情物品外,警方在張禮文睡房的夾萬內撿獲受害女生的日記及一卷沾有啡色毛髮的膠紙。
還有檢獲十二盒「強姦」錄影帶,錄影帶中包括了張禮文夫婦的交歡影帶,從搜獲的錄影帶影像可見,張禮文腰間有明顯疤痕。
警方更發現在該批錄影帶中,顯示可能尚有兩宗強姦案。在處理證物時,警方更揭露身為基督徒的張禮文,竟以印有聖經的紙張背面,寫下犯案的資料搜集。
【招認犯案】
張禮文在警誡下承認,因追蹤穿白色校服的女生,才發現受害人居住附近村屋,以及將她鎖定成為獵物,其後曾探路五至六次,熟習女生及其胞妹的日常行程。
他預先將樹枝放在女生門前,好讓他能分辨別女生家人出門,而通話器可偷聽巡警位置,隨行的兩部攝錄機備有遙控器,亦可供他遠距離拍攝強姦過程。
他在犯案時亦會隨身帶備打火機,以便行蹤敗露後,可以即時用火燒毀證物。
警方隨後調查發現,張禮文的銀行保險箱內,收藏了屬於被強姦的科大女生三張信用卡,以及該名女生被姦的新聞報道。
張禮文被拘捕後,警方開始進行深入調查,經他招認的口供綜合犯案共通點、張禮文在聖經背面的紙張寫下犯案的資料、再翻查在寓所搜出的「強姦」錄影帶及其他証物,發現他涉及多宗強姦案。
2001年11月20日,張禮文正式被落案控告四項強姦及兩項行劫罪名。
【審判過程】
2002年9月2日,被告張禮文在高等法院承認了三項強姦控罪。控罪指被告張禮文於1998至2001年期間,先後在沙田及將軍澳等地強姦三名女學生。受害人包括一名12歲國際學校外籍中學女生;一名20歲浸會大學女生及一名21歲科技大學女生。
控方接納他承認其中三項強姦罪,另一項涉嫌發生於九二年的強姦案以及另兩項行劫罪名,只保留在法庭檔案。
雖然在張禮文的「強姦」錄影帶中,顯示還有其他受害女生曾經被張禮文強姦,但卻因找不到受害人或受害女生不願作證,所以控方最終不予起訴。
張禮文在高等法院承認,在犯案前,他會先揀選目標,觀察對方日常行蹤及視察落手地點,然後在山坡樹林中搭好帳幕及攜備攝錄機,待事主經過時將其強姦。
他會帶齊全副裝備,背一個大背囊,裏面有新款攝錄機、監聽警察電台通訊的無線電接收器、用來捆綁目標的鐵鏈和膠索、鋪地用的白布或草蓆。
他亦會隨身攜帶一個打火機,以便在草叢中犯案時,一旦被警方發現追捕時,可放火焚燒野草方便逃亡。他還戴上手套避免在現場留下指紋;強姦時戴上頭套以免被認出。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稱,他心目中的判刑是終身監禁。法官要求兩名精神科醫生撰寫報告,評估被告會否對公眾構成持續的威脅,並將被告張禮文還柙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
當案件聆訊完畢,被告張禮文突然向代表律師提出,要求重新開庭。他要求法官提醒傳媒,不要透露太多受害人的資料,法官韋毅志聞言後稱,其經驗覺得本港傳媒深明報道上的限制,毋須再特別提醒記者。
【審判結果】
2002年10月7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結,在未宣判結果前,被告張禮文在庭上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欲親自向法庭剖白。
根據三位精神科醫生及一位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被告張禮文心理及精神均無問題,只是有「人格障礙」,報告指出被告張禮文是個「危險人物」,對公眾會構成危險,應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但相信治癒的機會不高。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形容被告張禮文是邪惡罪犯,最終判處被告終身監禁,又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定下最低刑期二十年。
張禮文是繼屯門色魔林國偉後因強姦罪被判以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法官韋毅志形容被告張禮文個性孤僻、自我放縱兼冷酷無情,重複以暴力對待事主,並將施暴過程拍下,加重案件的嚴重性,案件已符合判囚終身的條件。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在判刑時,詳細覆述張禮文犯案時的兇殘手段,形容他是個「極端邪惡」的人,並指他早有預謀、計劃周詳,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創傷,而將慘案攝錄,亦增加案情嚴重性。
法官韋毅志引述三名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指出案中首名就讀科大的廿一歲女事主,雖表面上事件似被沖淡,但內心深處的創傷暫無人知曉;而被告承認事主是他隨意覓得的獵物,法官直言庭上任何一位女性亦有可能成為被告的「獵物」。
法官續稱,次名女事主是年僅十二歲的學童,明顯是被告在學校附近刻意找年幼對象犯案。
女事主在過程中多次以自己年幼求饒,但仍遭被告武力對待及恐嚇,此經歷對她來說極為恐怖,其父母拒絕讓女兒接受評估,足以反映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
最後一名二十歲就讀浸大的事主,甫出家門便遭被告拉入草叢強暴,報告顯示她對案發過程仍歷歷在目,她自覺污穢,比人低賤,見到陌生男子便感到害怕,不敢獨自上街;其父亦因太遲到場,未能早一步揭發事件而耿耿於懷。
韋毅志法官在判處張禮文終身監禁時更直言說,寧願對被告估計錯誤,也不希望其他女性構成危險繼續受害。
張禮文在判刑後表現冷靜,並沒有即時伸冤求上訴,反而透過律師要求法庭,希望取回「強姦」錄影帶。
法律界人士指出,英國有一個著名案例,列明如被告的犯案行為變態,對女性構成危險,判終身監禁並不過分;心理學博士陳再綱認為,被告明顯是性生活不理想,才透過強姦獲得征服感,將強姦過程錄下回味當中快感。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服務協調主任吳惠貞認為法庭的判決合理。她表示張禮文處心積慮犯案,如果冇適當治療,可能再犯,判終身監禁,是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亦可以令其他婦女安心。
不過,法律界人士林炳昌認為,法官的判刑太過嚴苛,並指一般強姦案,判刑都不超過十年。
【上訴結果】
2003年7月29日,張禮文不服判刑要求上訴減刑,張禮文的律師指原審呈堂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未能確定他對社會構成持續危險。
律師質疑應否判處張禮文終身監禁,又指原審法官韋毅志所定的20年最低刑期過長。
張禮文的律師引述精神及心理報告,指張禮文並無精神病,只是有人格分裂,在適當的治療下可能有機會痊癒 ﹔而且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有悔意,並等待「審判日」的來臨,故打算在拍得心目中的完美影帶後,便會停止犯案。
但法官胡國興即時反問﹕「他到底要拍多少影帶,才會停止強姦婦女﹖」
2003年8月8日,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摘,張禮文干犯的罪行是最令人厭惡,他不止令受害人感到羞辱及震驚,還把自己的獸性行為攝錄下來,以滿足自己的收藏癖好。
然而,法官表示,考慮所有精神及心理醫生的報告後,上訴庭三名法官未能確信上訴人可能對社會構成無限期危險。
法官續表示,接納女性應受到保護,但除非清楚顯示為公眾利益需把囚犯長期監禁,在這最特殊情況下,才應判處終身監禁。而上訴人須為他所犯罪行接受應得懲罰,以反映公眾對該罪行之痛恨,但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必判處終身監禁。
另外,原審法官定下最低服刑期二十年,即量刑起點高達四十五年,實明顯過重。
張禮文最終上訴獲判得直,由身監禁減至判監24年。
資料編輯:by Ke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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