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7日 星期五

【中國案件】“羊城悍匪” 荔灣廣場跳樓砸死人案中案


《1997年至2016年 - 人民北路搶劫案/羊城奪槍案/跳樓砸死人事件》

林錦成,1960年生,戶籍為廣州市海珠區,他是羊城第一大案的重大逃犯。

1978年,林錦成因犯下盜竊行凶罪而被當時的廣州市郊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1983年11月,林錦成被刑滿釋放。釋放後的林錦成劣性不改,還染上毒癮,開始混江湖。
90年代,廣州有錢的個體戶流行戴金表,林錦成與人結夥專門在高檔娛樂場所、夜宵檔外守候,搶劫名表銷贓

【1997年 - 廣州越秀區人民北路持槍劫案】
1997年1月1日凌晨,林錦成夥同李沖,在廣州越秀區人民北路南海漁村附近,持槍搶劫乘坐的士離開的受害事主漢某某。
兩人搶走事主的勞力士手錶一隻(價值11萬)、移動電話、BP機一部、現金5000多元,作案後逃離

【1997年 - 廣州荔灣區警匪駁火奪警槍案】
1997年1月15日凌晨,林錦成和李沖在廣州荔灣區沙面僑美大排檔吃消夜時,被搶劫事主及其朋友發現,隨即撥打110報警。
警方隨後展開圍捕,林錦成和李沖拒捕並持槍與警察駁火,李沖當場被擊斃。
林錦成當時開槍擊中警員梁經棟腹部,並搶走其配槍後坐摩托車逃離現場。經法醫鑑定,子彈穿過梁經棟腹部,擊中脊柱部位,受重傷,經鑑定為七級傷殘


廣州警方在案發後,將林錦成列為B級督查逃犯,列為公安部B級通緝犯。

2012年4月12日,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把篩選出的54個有重案在身的通緝犯資料印製成「撲克牌通緝令」,林錦成為第三號通緝犯「黑桃A」

廣州警方在案發後,將林錦成列為B級督查逃犯,列為公安部B級通緝犯。

2012年4月12日,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把篩選出的54個有重案在身的通緝犯資料印製成「撲克牌通緝令」,林錦成為第三號通緝犯「黑桃A」。

荔灣廣場跳樓砸死途人事件

2014年12月4日,“羊城第一悍匪” 林錦成在荔灣廣場南塔五樓跳樓自殺時,砸中途經樓下的男子陳某(51歲,廣州市人)。

林錦成砸中陳某送院搶救後不治。
經法醫鑑定,被砸中的陳某是被鈍性暴力作用(如高墜的人體撞擊)致全身多發性骨折、肺挫傷、胸腔大出血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在荔灣廣場墜樓自殺的林錦成雖然全身多處骨折,但最終保住了性命。

林錦成在醫院昏迷了兩三天後甦醒,面對警方詢問,他只含糊地說了幾句,只稱自己叫張金福,廣西人,對警方的詢問一直不予理睬。

警方當時發現在林錦成身上只有十多元和一包香煙,身上沒有攜帶任何身份證件。

他的刻意迴避態度,引起警方懷疑。


廣州荔灣區刑警開始介入調查,從林錦成身上提取生物物證後,拿到資料庫進行比對

荔灣警方在資料庫發現一名叫林錦成的人疑有前科,而且在公安部列為B級通緝犯的名單裡也有一名男子叫林錦成。
但荔灣警方指紋庫中林錦成的信息,與公安部B級通緝犯林錦成的個人身份信息存在不一致之處,跳樓者的身份一時尚無法證實。

後來,林錦成被民警勸服自首,他最終承認是廣州警方「撲克牌通緝令」上第三號人物「黑桃A」,並向警方交代過往罪行

林錦成落網後供述,他作案後被警方通緝,於是逃往澳門賭場靠看場為生。
1999年澳門回歸前後,廣州警方曾前往澳門追捕,他不斷變換身份,轉輾在東南亞藏匿

林錦成在逃亡的17年時間,因為一直被警方追緝,為躲避警方他斷絕了與家人的所有聯繫。
當年案發後,其妻已與他離婚,女兒讀到高中已輟學,靠幫別人看檔口為生。他不敢回到海珠區的家探望妻女。

林錦成逃亡多年,使他背負巨大心理壓力。吸毒導致身體垮掉,導致疾病纏身,患上肺結核,最終潛逃回國。
他偽造了一張清遠的身份證潛回廣州,在白雲區同德圍經營一家文具店。可是,文具店生意差,生活無望,心中積鬱前路渺茫,最終在荔灣廣場試圖自殺了結一生,不料砸中路人而活命



2016年 - 一審終結宣判刑期庭上悔過】
2016年5月27日,林錦成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搶奪槍支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法院認為,林錦成所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和搶奪槍支罪均發生在1979年《刑法》實行期間,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這三罪應適用1979年《刑法》處理。法院同時認定林錦成具有自首情節

最終,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搶奪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總和刑期2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

此外,當年被林錦成射傷的梁經棟警官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向林錦成索賠39萬餘元。法庭判決賠償2萬元。
陳某生的妻女也要求林錦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84萬餘元,法院判決賠償喪葬費3.2萬元。
林錦成當庭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不上訴。梁經棟警官也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

林錦成在最後陳述階段,他對被他跳樓砸死的陳某家屬表示歉意:“對不起,我不是故意的。”
對當年被他槍擊致重傷的警察梁經棟,林錦成轉頭說了聲“對不起”。他說,千句萬句對不起,也無法彌補自己犯下的罪行

資料來源:新聞資料合輯
資料編輯:by Kei.K

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獵奇新聞】四川農婦遇神棍巫師,活生生被蒸熟!

《農婦被巫師裝進木桶蒸驅鬼魂治病致死》

2016年2月27日晚,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榮山鎮漁龍村三組發生一起巫師用法術為患病村民治病致死的案件。
事發後,當地干部和警方第一時間趕到案發現場並介入調查,控制了涉嫌犯罪的兩名巫師。

2016年2月28日上午,4名警務人員正在勘驗現場。
一幢民房右邊一菜地四周插著燃燒未盡的香蠟紙錢,菜地中央放著一台自製的熱蒸設施:大鐵爐上放著裝有水的大鐵鍋,鐵鍋上放著大木桶(村民殺年豬用具),木桶上蓋著竹簸箕。



【木桶蒸煮驅鬼治病】
“她就是坐在這木桶裡被蒸死的,當時我是聽到她那痛苦的哭喊聲趕來的。她患病幾年了,想了很多辦法都沒有治好,沒有想到他們會用這種辦法來治病。”據村民劉軍說。

2016年2月27日晚9時許,當時村民劉軍與其他村民聽到了鄰居李某大聲地哭得很傷心,便不約而同來到她家一探究竟,發現是李某的家人請來當地陰陽先生樊某和胡某在給她道場驅魔治病。

【痛苦掙扎攪出人命】
村民們看到李某被裝進密封的木桶內正用柴火在熱蒸,李某在桶內大呼受不了想出來。有村民便叫正在實施法術的巫師趕快放人出來,否則要出人命。

不料,巫師們卻說那哭聲不是李某所發出的,而是纏在她身上的魔鬼在受了他們的法術在叫,並稱再堅持一會兒就可以驅走李某身上的鬼魂了。

隨後,村民們強行要求將痛苦掙扎的李某救了出來,發現她臉上已變成烏色,無法站立。
村民們便分頭開始緊急救援,一部分人去尋找醫生,一部分人扶她進屋休息照料。

遺憾的是,李某被村民們救出後不久便失去了生命體徵,經趕來的醫務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資料來源:中國新聞網
資料編輯:by Kei.K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危險人物】〝AV色魔〞張禮文強姦案(*資料版)

滿口基督滿心邪慾,擄女入局攝姦實錄,變態迷戀淫辱藝術,變臉淫魔姦四學生.....

《1997年至2001年 - 〝AV色魔〞張禮文強姦案》
34歲張禮文,中三教育程度,曾任冷氣技工,於案發時無業。


張禮文涉嫌於1992年至2001年間,分別將四名女學生挾持到僻靜處強姦,由於他犯案時以攝錄機拍下強姦經過,故被稱為「AV色魔」。

2002年,張禮文於高院承認三項強姦罪名。另外涉及一名18歲吳姓女生的強姦罪,以及兩項搶劫罪名則記錄在案。




【案發經過】
*小西灣村瑞喜樓強姦案
1992年,一名18歲吳姓少女在返家途中,被張禮文強行將拉到小西灣村瑞喜樓天台強暴,整個強姦過程,全部被預先架好在高空的攝錄機攝進鏡頭內。
當時小西灣村剛入夥,保安員很難留意到陌生人出入,由瑞喜樓通往天台並無落閘,亦未有安裝閉路電視和警報器。而且小西灣村背靠山徑,逃走方便,是理想的犯案地點。

張禮文成長於城門水塘近山腳的員工宿舍,所以往後犯案的地點,不再是低設防的公屋大廈,而是他自小熟悉的環境郊野叢林。
他的犯案地點開始越選越險,而且明顯是經過精心的跟蹤部署,犯案時亦帶齊裝備、無線監聽接收器及攝錄機。


*清水灣坑口永隆路強姦案
1997年11月6日,一名21歲科大女學生,途經清水灣坑口永隆路趕去教琴時,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從路邊草叢跳出,用利刀挾持她進入樹叢內一片已鋪設白色布的草地。
女生反抗時奪去他手中利刃,刺傷了張禮文的腰部並逃走,但仍遭被告制服,張禮文恐嚇女生若再逃走便殺死她,女生無奈就範被姦污了。
完事後,張禮文撿走女生的染血內衣及搶去她的手袋、相片、日記簿、學生證等,作為戰利品。並且強迫女生說出個人資料,脅她不准報警。

事後,該名受害女生負傷返回自己學校求助,由同學陪同到醫院治療刀傷,再前往警局報案。


*沙田穗禾路強姦案
1998年11月30日,一名12歲就讀沙田英基中學的外籍女童,她在上學途中,途經水庫旁通往穗禾路的梯級,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戴上黑色手套突然跳出,用利刀指嚇女童並將她拖往茂密樹叢,該處草叢高逾四尺,把女童的身影都遮蓋了。
張禮文將女童雙手綑綁及蒙眼置於預設的帳篷內,並命令女童躺在草蓆上。女童當時表現非常驚慌,不停掙扎嚎哭,哭訴自己年幼,哀求張禮文放過她,惟張禮文不肯理會並向女童發出死亡恐嚇。
張禮文將女童校服脫光後,便開始強吻女童的嘴及胸,又強迫她口交,女童拒絕卻被張禮文以刀指嚇,然後將她淫辱強姦,他更在女童口內及身上射精。

事後,該名外籍女童返回學校通知校長秘書,但只聲稱遭人搶劫,最後由女童父母陪同她往私人醫生檢查。

據悉,女童的哀嚎都被收錄在張禮文強姦影帶之中,當時女童不停嚎哭及不斷哀求,以英語向張禮文說:「唔好殺我,我好細個,唔好強姦我,我俾錢你。」但張禮文對女童的苦苦哀求卻無動於衷,將她淫辱強姦了一個小時才釋放。


*沙田火炭強姦案
2001年5月28日,一名20歲浸大女學生,跟同學相約回學校,在離開沙田火炭住所,途經黃竹洋街時,張禮文以飛虎隊頭套蒙面、戴上黑色手套、穿著迷彩軍服,突然從附近草叢跳出,用手掩住她的嘴,用利刀指嚇挾持女生,將她反手鎖並帶往桂地新村山坡。
張禮文押她至山邊預先準備好的藍白色尼龍帳篷內,以鐵鏈將女生綑鎖及蒙眼封嘴,並命令女躺在在白布上;張禮文脫光她的衣服,強吻她嘴、胸及私處,迫女生口交,然後再將她強姦。帳篷內預早設置兩部攝錄機拍攝了整個強姦過程。
張禮文在強姦期間,強迫女生說出個人資料,並要脅她不准報警。完事後,當他將女生鬆綁時,突然聽到女生母親叫她名字,張禮文透過無線電接收器,獲悉警方趕至,便急忙拔足逃跑。




【被捕過程】
張禮文在挾持指嚇浸大女學生時,受害女生的妹妹曾經聽到叫聲,於是她視察屋外四週環境,但當時並無發覺異樣,因此沒有深究。及後與受害女生相約的同學等候近一小時仍未見對方出現,遂致電受害人家中查問。
受害女生的父母認為事有蹊蹺,立即出外尋找女兒,女生的父親於附近山邊窺見一名全身赤裸的男子匿藏在帳篷內,發現事有可疑,立即致電報警。
警方接報抵達將,剛好與正在逃跑下山的張禮文碰個正著,他即時被逮捕,警員在其背囊裡搜出一把刀、一部無線電通話接收器及兩部備有影帶的攝錄機。同時亦發現他會隨身帶備打火機,以便行蹤敗露後,可即時用火燒毀證物。

事後,該名受害女生被送往醫院接受檢查。

張禮文被捕後,警方於同日到達張禮文荃灣三棟屋村的寓所搜查,屋內存放許多色情刊物及四級色情光碟。

除了色情物品外,警方在張禮文睡房的夾萬內撿獲受害女生的日記及一卷沾有啡色毛髮的膠紙。
還有檢獲十二盒「強姦」錄影帶,錄影帶中包括了張禮文夫婦的交歡影帶,從搜獲的錄影帶影像可見,張禮文腰間有明顯疤痕。
警方更發現在該批錄影帶中,顯示可能尚有兩宗強姦案。在處理證物時,警方更揭露身為基督徒的張禮文,竟以印有聖經的紙張背面,寫下犯案的資料搜集。




【招認犯案】
張禮文在警誡下承認,因追蹤穿白色校服的女生,才發現受害人居住附近村屋,以及將她鎖定成為獵物,其後曾探路五至六次,熟習女生及其胞妹的日常行程。
他預先將樹枝放在女生門前,好讓他能分辨別女生家人出門,而通話器可偷聽巡警位置,隨行的兩部攝錄機備有遙控器,亦可供他遠距離拍攝強姦過程。
他在犯案時亦會隨身帶備打火機,以便行蹤敗露後,可以即時用火燒毀證物。

警方隨後調查發現,張禮文的銀行保險箱內,收藏了屬於被強姦的科大女生三張信用卡,以及該名女生被姦的新聞報道。

張禮文被拘捕後,警方開始進行深入調查,經他招認的口供綜合犯案共通點、張禮文在聖經背面的紙張寫下犯案的資料、再翻查在寓所搜出的「強姦」錄影帶及其他証物,發現他涉及多宗強姦案。

2001年11月20日,張禮文正式被落案控告四項強姦及兩項行劫罪名。




【審判過程】
2002年9月2日,被告張禮文在高等法院承認了三項強姦控罪。控罪指被告張禮文於1998至2001年期間,先後在沙田及將軍澳等地強姦三名女學生。受害人包括一名12歲國際學校外籍中學女生;一名20歲浸會大學女生及一名21歲科技大學女生。
控方接納他承認其中三項強姦罪,另一項涉嫌發生於九二年的強姦案以及另兩項行劫罪名,只保留在法庭檔案。
雖然在張禮文的「強姦」錄影帶中,顯示還有其他受害女生曾經被張禮文強姦,但卻因找不到受害人或受害女生不願作證,所以控方最終不予起訴。

張禮文在高等法院承認,在犯案前,他會先揀選目標,觀察對方日常行蹤及視察落手地點,然後在山坡樹林中搭好帳幕及攜備攝錄機,待事主經過時將其強姦。
他會帶齊全副裝備,背一個大背囊,裏面有新款攝錄機、監聽警察電台通訊的無線電接收器、用來捆綁目標的鐵鏈和膠索、鋪地用的白布或草蓆。
他亦會隨身攜帶一個打火機,以便在草叢中犯案時,一旦被警方發現追捕時,可放火焚燒野草方便逃亡。他還戴上手套避免在現場留下指紋;強姦時戴上頭套以免被認出。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稱,他心目中的判刑是終身監禁。法官要求兩名精神科醫生撰寫報告,評估被告會否對公眾構成持續的威脅,並將被告張禮文還柙至2002年10月7日宣判。
當案件聆訊完畢,被告張禮文突然向代表律師提出,要求重新開庭。他要求法官提醒傳媒,不要透露太多受害人的資料,法官韋毅志聞言後稱,其經驗覺得本港傳媒深明報道上的限制,毋須再特別提醒記者。


【審判結果】
2002年10月7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結,在未宣判結果前,被告張禮文在庭上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欲親自向法庭剖白。


根據三位精神科醫生及一位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被告張禮文心理及精神均無問題,只是有「人格障礙」,報告指出被告張禮文是個「危險人物」,對公眾會構成危險,應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但相信治癒的機會不高。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形容被告張禮文是邪惡罪犯,最終判處被告終身監禁,又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定下最低刑期二十年。
張禮文是繼屯門色魔林國偉後因強姦罪被判以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法官韋毅志形容被告張禮文個性孤僻、自我放縱兼冷酷無情,重複以暴力對待事主,並將施暴過程拍下,加重案件的嚴重性,案件已符合判囚終身的條件。

高院暫委法官韋毅志在判刑時,詳細覆述張禮文犯案時的兇殘手段,形容他是個「極端邪惡」的人,並指他早有預謀、計劃周詳,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創傷,而將慘案攝錄,亦增加案情嚴重性。
法官韋毅志引述三名受害人的創傷報告,指出案中首名就讀科大的廿一歲女事主,雖表面上事件似被沖淡,但內心深處的創傷暫無人知曉;而被告承認事主是他隨意覓得的獵物,法官直言庭上任何一位女性亦有可能成為被告的「獵物」。

法官續稱,次名女事主是年僅十二歲的學童,明顯是被告在學校附近刻意找年幼對象犯案。
女事主在過程中多次以自己年幼求饒,但仍遭被告武力對待及恐嚇,此經歷對她來說極為恐怖,其父母拒絕讓女兒接受評估,足以反映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

最後一名二十歲就讀浸大的事主,甫出家門便遭被告拉入草叢強暴,報告顯示她對案發過程仍歷歷在目,她自覺污穢,比人低賤,見到陌生男子便感到害怕,不敢獨自上街;其父亦因太遲到場,未能早一步揭發事件而耿耿於懷。

韋毅志法官在判處張禮文終身監禁時更直言說,寧願對被告估計錯誤,也不希望其他女性構成危險繼續受害。
張禮文在判刑後表現冷靜,並沒有即時伸冤求上訴,反而透過律師要求法庭,希望取回「強姦」錄影帶。


法律界人士指出,英國有一個著名案例,列明如被告的犯案行為變態,對女性構成危險,判終身監禁並不過分;心理學博士陳再綱認為,被告明顯是性生活不理想,才透過強姦獲得征服感,將強姦過程錄下回味當中快感。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服務協調主任吳惠貞認為法庭的判決合理。她表示張禮文處心積慮犯案,如果冇適當治療,可能再犯,判終身監禁,是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亦可以令其他婦女安心。
不過,法律界人士林炳昌認為,法官的判刑太過嚴苛,並指一般強姦案,判刑都不超過十年。




【上訴結果】
2003年7月29日,張禮文不服判刑要求上訴減刑,張禮文的律師指原審呈堂的精神及心理報告未能確定他對社會構成持續危險。
律師質疑應否判處張禮文終身監禁,又指原審法官韋毅志所定的20年最低刑期過長。

張禮文的律師引述精神及心理報告,指張禮文並無精神病,只是有人格分裂,在適當的治療下可能有機會痊癒 ﹔而且他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有悔意,並等待「審判日」的來臨,故打算在拍得心目中的完美影帶後,便會停止犯案。
但法官胡國興即時反問﹕「他到底要拍多少影帶,才會停止強姦婦女﹖」

2003年8月8日,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摘,張禮文干犯的罪行是最令人厭惡,他不止令受害人感到羞辱及震驚,還把自己的獸性行為攝錄下來,以滿足自己的收藏癖好。
然而,法官表示,考慮所有精神及心理醫生的報告後,上訴庭三名法官未能確信上訴人可能對社會構成無限期危險。
法官續表示,接納女性應受到保護,但除非清楚顯示為公眾利益需把囚犯長期監禁,在這最特殊情況下,才應判處終身監禁。而上訴人須為他所犯罪行接受應得懲罰,以反映公眾對該罪行之痛恨,但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必判處終身監禁。
另外,原審法官定下最低服刑期二十年,即量刑起點高達四十五年,實明顯過重。

張禮文最終上訴獲判得直,由身監禁減至判監24年。


資料編輯:by Kei.K

2015年11月1日 星期日

【危險人物】娛樂圈字母小姐案(*資料版)

不同化名多重身份,影壇利誘騙財騙色,藝人獻身裸照勒索,貪慕虛榮明星夢碎...

《1991年 - 娛樂圈字母小姐案》
字母小姐是香港轟動一時的桃色行騙案,犯人錢志明在1980至90年代,利用不同化名,扮演皮條客、電影編導、富家公子等多重身份,以優厚片約、房車、金錢利誘女藝員性交及口交,多名女藝人被拍下裸照並遭勒索。
1990年8月13日,有受害人不甘受騙報警,事件揭發後,引起香港哄動。

當案件在1991年開審時,法庭為保護受害人身份,頒令各傳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資料,傳媒於是以A、B、C、D、E、X小姐稱呼6名女證人。因此又被傳媒將此案稱為『字母小姐案』。

錢志明被控11項控罪,包括偷竊、勒索、訛騙、恐嚇及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被判入獄47個月。

宣判前,他自稱曾與50至70名女藝人發生性行為,當中約一半為選美參賽者。



【開審】
1991年7月22日,案件於灣仔地方法院開審,被告錢志明在案件前已有四宗案底,包括恐嚇勒索、偷竊、藏械、刑事毀壞及打架罪,他否認十一項控罪。

審訊期間,法庭內出現大批市民列席公眾席,希望看到案中女受害藝人的身分。
前亞視女藝員區凱鈴入座後,亦被揭發暗中錄音,結果被主審女法官陳素嫻即時判處藐視法庭罪成,下令扣押於法庭羈留室一小時,充公錄音帶作懲罰。

受害女藝人反應各異,部分戴上墨鏡、壓低嗓子、披上頭巾,要以屏風遮面,但她們的身分仍呼之欲出。
其中一名半紅不黑的亞洲電視女藝人公開以性感姿態,接受傳媒訪問,傳媒以隱晦手法報導她在案中的角色。 

在案件中,錢志明分別扮演“Philip Yip”、“Sam Yip”、“葉先生”、“韓先生”、“Chris Chin”等名字等身分,設局引誘女藝人上當。

【字母小姐作供】
▼A小姐
在各證人中,A小姐身份較為人熟知,案件期間曾接受多份報章採訪。據她供詞自述,她曾任教幼稚園、參加麗的電視藝員訓練班而成為藝員、曾開設時裝店。
1988年8月,她突然收到一名自稱為“Sam Yip”(葉先生)的神秘男子電話,聲稱可為她介紹性交易,她聲稱過往從未以性賺取酬勞,但當時有感時裝生意一般,星運平平,當晚便在啟德機場附近的酒店,與一名自稱為“Chris Chin”(錢先生)的男子接洽,並於旺角一間廉價酒店發生關係。

錢先生事後說會給她10萬元,記下她的銀行戶口,但她回家時發現銀包內有800元不翼而飛,又想到“錢先生”選擇平價酒店,懷疑自己受騙。
數日後,“葉先生”致電給她,說她當晚上床情況已被拍照,勒索15000元,A小姐只好付上金錢,往後亦多藉錢給“葉先生”。

1989年3月,“葉先生”再次來電,指“錢先生”有收藏裸照習慣,要求A小姐再拍一輯裸照,A小姐於是與“錢先生”在灣仔另一間廉價酒店發生性行為,被拍下兩張裸照。
往後“葉先生”又說,“錢先生”周轉不靈,要求A小姐支付14萬元,並說“錢先生”過去曾參與一宗重大案件,擁有很多隨從。 “葉先生”此後亦安排她在不同場合“陪老闆”。
A小姐說,自己因一時貪念而被人勒索,與兄長因金錢問題起爭執,曾萌生自殺之念。

當時辯方大律師艾勤賢質疑,A小姐接了一個陌生人電話後,已極短時間進行性交易,反映“葉先生”根本是她熟悉的“皮條客”,並指她實際上是一名妓女。他亦質疑A小姐出庭,是希望塑造一個類似麥當娜的壞女孩形象。

A小姐否認,她說自己只是怕事才沒有報警,又曾聽過娛樂圈可透過性服務賺取巨款,信以為真,結果被騙;這宗案件亦無助她的星運,出庭只是為了說出真相。A小姐作供期間,犯人欄的錢志明突然笑了。

▼B小姐
A小姐作供後,緊接由B小姐作供。B小姐於1980年參加一個選美比賽而進身娛樂圈。
1990年7月6日,B小姐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 Patrick Yip(葉先生)的男子電話,對方說會介紹一名老闆的兒子給她,只要求口交,可得5萬元肉金。
B小姐指自己曾感到害怕,但對方說在娛樂圈中,如沒有私家車及物業,會被人看低。B小姐接受交易,與一名自稱姓韓的“富家子弟”,前往一間時鐘酒店進行性行為。

期間,“韓先生”曾開出空頭支票,詐稱可提供10萬元現金、房車、200萬元單位、附屬金卡,B小姐洗澡亦被拍下裸照,期間B小姐雖然反抗,但“韓先生”指:“合作些,不要令我不高興!”

“葉先生”之後向B小姐說,是“韓先生”串謀欺騙她,並向她罵以粗言穢語。自此B小姐再沒有與“葉先生”聯絡。 “字母小姐案”的審訊,吸引大批市民旁聽,其中B小姐獲法官批准作供時以用屏風遮面。

▼C小姐
第三名作詞的C小姐,作供時指1990年8月,參加電視台選美比賽彩排時,一名自稱“Philip Yeung”的陌生男子致電給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的職員,問她是否渴望拍戲,並介紹一名很富有的韓姓商人與她認識。
來電者說,若肯為商人口交,每次可得酬勞5萬元。
當C小姐將信將疑時,“Philip Yeung”詐稱自己是中間人,還多次要求C小姐給他佣金,並教她用“韓先生”的金卡購買物件後套現,給他回傭,令交易更加迫真。C小姐最終應約。

離開酒店十分鐘後,Philip Yeung 便致電告訴她,她已被拍下裸照,要付五萬元贖金,她同時發現遺失了信用卡,遭人提款5000元。
C小姐即時報警,宣稱被人勒索、恐嚇及偷竊。但她不能肯定,“楊氏”與“韓氏”到底是否同一人,亦未能即時提供他們的詳細資料。

▼D小姐及E小姐
在多日審訊後,到D小姐作供時。D小姐承認是選美出身,但聲稱案發前仍是處女。
1990年8月12日,她在家中接到一名叫 Patrick Leung 的男子電話,對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編導。
Patrick 向有老闆在雜誌上看上她,願意出80萬元高薪請她拍電影,亦希望她去應酬一番。D小姐因害怕,決定找E小姐一同赴會,兩人進入酒店後,曾查看房內有否偷錄裝置。

自稱姓韓的男子到場,聲稱會找她倆拍一部喜劇,男主角可能是劉德華或周星馳,兩人於是為該老闆口交;韓老闆又要求性交,還說自己不育,毋須擔心懷疑,D小姐拒絕,但E小姐答允。
完事後,因男方沒錢付房租,E小姐懷疑受騙,要求“韓氏”與她們一起前往警署。

1990年8月13日,3人乘的士到跑馬地警署門外。D小姐及E小姐與“錢老闆”下車,其中一女向警員聲稱要報警,但與同行友人商量後決定放棄,警方當時抄下3人資料。
警方事後發現事件不尋常,欲跟進事件作調查,卻發現男子的住址,是一個建築地盤,電話無法接通。

兩天后,之前報警的女子,回到警署,正式報警求助,警方正式展開調查,繼而接觸多名懷疑受騙的娛樂圈女子,並揭發了這宗轟動案件。

D小姐在庭上供稱,她相信被告會給她優厚片約,才為他口交。
辯方律師艾勤賢質疑:“你們在酒店因錢銀問題而發生爭論時,E小姐曾致電,佯稱叫對方'班齊人馬'在酒店大堂等候?”
D小姐答:“我沒有聽到,如果真是'班齊人馬',我們兩個無知少女又怎會到警署嘗試報警?”

艾律師又說:“你們要求驅車前往警署,目的是逼被告付錢?”D小姐否認。
艾律師於是問:“在的士中被告付給你們2000元?”
D小姐說:“你怎知他有多少錢?”
艾律師答:“幸運地,我並不在的士內……”公眾席傳來笑聲。
D小姐之後說:“在酒店內,被告向我們透露,因為他沒有小額紙幣,故不能付房租,他還打開了他的銀包讓我們看……”她續稱:“他根本無錢付房租,又怎會有2000元給我們?”

E小姐作供時,對造愛情況毫無避違,據報作供時相當仔細及傳神,並指她與被告口交時,發現他狀態不正常時。

▼X小姐
最後女證人X小姐作供。X小姐是錢志明的同居女朋友。
1986年11月,X小姐接獲一名叫 Patrick 的男子電話,被介紹與一名叫 Ronald 的男子發生關係,事後可獲5萬元,她亦被拍下裸照。她後來知道自己受騙,但因為當時感到太寂寞,於是與 Ronald 同居。
X小姐指 Ronald 常虐待她,1個多月後,她發現 Ronald 身份證上的中文名稱,叫錢志明。據她供詞稱,錢志明利用傳呼機找別人時,經常用上 Patrick、Sam Yip 及 Chris 等名字。

【審結】
審至結案階段,辯方集中為被告洗脫與A小姐有關的罪名,並指A小姐如同妓女,證供值得質疑,如辯方所述,錢志明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的問題,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控方反駁,各證人的供詞片段看似零碎,但組合後仍相當完整。錢志明在判決前曾向傳媒強調,與證人的關係純粹是妓女與嫖客。

錢志明被判入獄四十七個月。女法官指出,被告一人分飾多角,用行騙手法與受害人接觸,利用她們的心態來獲取性服務,反映他是聰明人,而不是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



【錢志
出獄後】
1994年,錢志明出獄時,大批傳媒蜂擁到大嶼山一所監獄,務求拍得他的照片。
期間,有報章曾經帶他上報館車,希望求得獨家訪問,混亂之際,有記者聲稱被該輛汽車輾傷,要求對方下車;香港娛樂節目主持人查小欣事後稱,自己當時頂著仍未關上的車,並說:“我懷孕三個月,你想怎樣?”

據查小欣在2004年6月所述,她當年在已結業由黃玉郎投資的《清新周刊》工作,1987年正在追訪一位候選香港小姐佳麗與城中富家公子拍拖的新聞。
曾有一名姓葉的陌生男人致電報導,說可以帶記者到該名佳麗的住所去拍攝,相約於銅鑼灣嘉賓酒樓門外見。
“葉先生”當時駕駛一輛日本小房車,憑車牌相認,然後前往一個元朗圍村,途中他讓記者打開標板旁的抽屜,內有一面相簿,藏有多名女藝人的裸照,背景全是時鐘酒店。

該次會面不久後,“葉先生”開始向雜誌出售該批裸照,但記者認為照片中人名氣不足。
“葉先生”於是拿出一張A4大小的單行紙,寫上總共約50個女星名字,其中包括一名當時知名度甚高的女明星和電視女藝人的名字,葉某稱全部都有艷照叫價50萬元賣給周刊。

《清新周刊》投資人黃玉郎當時說:“50萬不是問題,但切莫被騙,你預備是一次過付款,還是分期?何時付款?會不會回個低點的價給他?”該雜誌最後決定不買相,擔心影響雜誌形像。
此後,“葉先生”又曾致電查小欣,披露被警方搜查,不久後,錢志明被捕消息傳遍香港,查小欣始知“葉先生”叫錢志明。

錢志明出獄後,一次又一次接受傳媒訪問,更出版了《錢志明之圈內圈外》一書,圖文並茂講述他的童年、際遇、艷史及監房生涯。
他更自稱八四年開始透過淫媒玩女藝人,更表示與他性交易的圈中女子,多數是以一次過「散餐」形式進行,每次收費由五千至三萬不等,通常由淫媒穿針引線,多為新入行的「姐仔」,他聲稱玩過數十名圈中女人的他,表示玩明星感覺「不外如是」。

其後,他又企圖出賣自己故事開拍電影斂財,曾開價100至200萬元,並指即使裸照已被沒收,但他仍可自行演出,又說希望開拍電影,講述鮮為人知的內幕,據說該電影已進入籌備階段,但即時引起娛樂圈杯葛。
成龍在報上指:“誰開拍這部戲,就是跟整個演藝界為敵。”該電影最後亦宣告難產。

1997年至1999年間,錢志明再次三度牽涉入風化案而惹官非,分別涉嫌迷姦女文員、女模特兒及一名歡場女子,但各項指控最終被判罪名不成立而得以脫身。

錢志明出獄後,曾任職管理的士及兼任的士司機,租住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分租房間。
2002年,錢志明因超速被拍下快相,他當時報稱自己是司機,2004年中錢志明被控一項超速駕駛罪,他當時否認控罪,但終被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
據當時傳媒形容,錢志明“發福”不少,上庭時戴鴨舌帽遮掩禿頭,對記者甚為抗拒,離庭更借友人外套把上半身緊緊裹住,避免樣貌被攝。

資料編輯:by Kei.K

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危險人物】屯門大興邨鹽醃碎屍案(*資料版)

美麗天使魔鬼化身,鐵鎚擊斃同居情人,肢解六塊鹽醃藏箱,驚聞判決哭成淚人.....

《1999年2月14日 - 屯門大興邨鹽醃碎屍案》
1994年,(易寶雯)當時還是一名中四學生,某天往找在卡拉OK兼職的同學,因而認識在該卡拉OK工作的(張偉文)。
(易寶雯)她經常隨朋友到(張偉文)在屯門大興村興耀樓29樓2936室的寓所消遣,有一次(張偉文)趁無他人時將她強姦。事發後,(易寶雯)並沒報警,二人反而發展成為情侶。

1994年底,(易寶雯)懷了孕,(張偉文)得悉後帶她往墮胎,但醫生認為若將打掉胎兒會對她造成生命危險,她遂決定將胎兒保住。
1995年5月,(易寶雯)臨盆在即,她怕母親知道,於是到(張偉文)的寓所產下女嬰。(張偉文)曾提議將女兒棄在醫院門前,或是著她將女嬰帶回母親的家。
但在(易寶雯)哀求下,(張偉文)最終答允把女兒安置在他家,由(易寶雯)每天放學後往照顧,晚上才回家。

在女兒(詠瑜)半歲時,(易寶雯)開始與(張偉文)共賦同居,(易寶雯)中七畢業後,專心在家照顧女兒。(張偉文)每當心情不好就動手打她。

1998年1月,(易寶雯)於農曆年三十晚在舅父的維園年宵攤位賣幫忙糖果期間結識了(劉君華),二人發展數月後,(易寶雯)主動提出分手,(劉君華)一直被蒙在鼓裡,並不知道(易寶雯)早已有同居男友(張偉文),兩人雖然分手後,但仍有見面。

1998年4月,(易寶雯)與妹妹易寶雪到銅鑼灣逛街,在路邊檔買零食時結識了(石修恒),兩人隨即攀談,由此二人開始展開戀情。
此時,(張偉文)亦開始漸漸察覺到(易寶雯)同居期間另結新歡,雙方時起爭拗,使(易寶雯)離開他的決心漸趨強烈。



1999年2月10日凌晨,(張偉文)因懷疑(易寶雯)另結新歡,二人發生爭執,(張偉文)二話不說向她動粗。混亂間(易寶雯)用刀及鐵鎚還擊,錯手將(張偉文)殺死。
(張偉文)被殺後,(易寶雯)怕幼女見到父親屍體,泱定將(張偉文)肢解,她將(張偉文)左手及左腳殘肢部分用膠袋盛載,棄置在多個垃圾站,他的左腳掌與身體其他部殘肢則被藏在鐵箱內,並用鹽醃著屍體,以防發臭。

在案發期間,(張偉文)的朋友(劉志誠)曾經前往其寓所探望他,但遭(易寶雯)拒於門外,還不時聽到(張偉文)苦喊,(劉志誠)曾經想報警,但他考慮(張偉文)的女兒沒有出世紙,擔心他會被拘捕,故當時並沒有報警。

1999年2月10日早上七時許,(易寶雯)致電找前男友(劉君華),要求他協助一名叫(詩慧)的同學搬東西,(劉君華)答應並在早上九時駕車抵達屯門大興村輕鐵路口,當時(易寶雯)與(詩慧)拿著四呎高的木梯和兩個桶,木梯底部有油煙漬。
(劉君華)應(易寶雯)指示駕車至元朗,到達目的地後,(易寶雯)與(詩慧)便下車搬東西到,(劉君華)則在車內等候,十五分鐘後,兩人再上車,三人便去吃東西。
回程期間,(易寶雯)稱與(詩慧)在朋友家內,因斬雞而斬爛了一把刀,須要購買一把刀賠償人家,以及買一把剪刀。故(劉君華)其後回到屯門替被告購買所須刀和剪刀。

1999年2月14日,(張偉文)的朋友(劉志誠)重返屯門大興村光耀樓單位找死者,見重門深鎖,馬上聯絡死者弟弟前來用匙打開木門,隔著鐵閘見到屋內一片凌亂及有血漬,還傳出陣陣惡臭,(劉志誠)頓感情況可疑即時報警。
警員破閘入屋,在房間內找到一個鋪滿鹽的鐵箱,揭開細看,發現(張偉文)屈身醃埋鹽堆中,失去左手左腳,只留下左腳板。

1999年2月17日晚上,(劉君華)接到(易寶雯)的電話,(易寶雯)在電話承認自己殺了(張偉文)。(劉君華)曾勸(易寶雯)說出實情,又提議找她,但被她拒絕便收線。
(劉君華)其後到警署報案,坦白說出報章指警方在通緝的女子正是他的前度女友(易寶雯)。離開警署後,(劉君華)再收到(易寶雯)來電,(劉君華)應警方的指示回答沒有,並要求她出來見面,但遭拒絕。

1999年2月26日,警方根據線索,在上海街某大廈拘捕(易寶雯)。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易寶雯)謀殺罪名不成立,誤殺罪名成立入獄九年,另非法殮葬入獄三年,其中一年與誤殺罪刑期分期執行,共入獄十年。


資料編輯:by Kei.K

2015年10月13日 星期二

【凶案傳聞】萬聖節...驚魂夜...藏在隧道裡的兔子殺手!


 《藏在隧道裡的兔子殺手 - The Bunny Man》

【萬聖節驚魂夜】

兇案發生在1906年10月31日的萬聖節,地點是美國新澤西州克利夫頓鎮,一個剛發展的小市鎮。

 那一晚,Adrian Hatala 和她另外6位朋友友決定在 trick or treat 後,來到城鎮近郊區的一道橋,「兔子男橋 (Bunny Man's Bridge) 」探險。

 「兔子男橋」其實是條火車橋,橋的上方是火車路軌的,而下方是條很短和狹窄的行車隧道,大約十多步就到盡頭。由於路軌位置偏僻,所以整段橋的氣氛非常陰森。

 但吸引 Adrian 他們的地方並不是恐怖的氣氛,而是這裡血淋淋的歷史。





在1905年1月同一時間,「兔子男橋」發生了一宗殘忍的連環兇殺案。

在萬聖節翌日,4個年約十多歲孩子的屍首,被路過的村民發現吊起在橋的下方,全身赤裸裸,喉嚨被割掉,胸腔也被剖開的,濕漉漉的內臟傾瀉而出,在地上留下四灘血水。

 警方在兇案現場找到一把沾血的斧頭,相信是行兇的兇器,但一直沒有兇手的頭緒。

當晚,Adrian Hatala 的朋友計劃在「兔子男橋」的橋底留守一晚,來一場試膽冒險,好看看那些被殺死的小孩的鬼魂會不會回來。

 Adrian 六位朋友圍圈坐在橋樑下打著啤牌聊天玩耍,唯獨 Adrian 瑟縮在離橋樑好一段距離的地方,一臉恐慌不已。

你們可以嘲笑她怪癖迷信或膽小如鼠,但無論如何,Adrian 真的很害怕那個神秘的連環殺手或孩子的鬼魂會再次回來,虐殺他們。
她不得不和橋樑保持一段距離,好有事發生時方便逃跑,更何況…

Adrian 的猜測是對的。

接下來的事情發生得非常快,很多人在未弄清事情前已經死掉。
根據 Adrian 的證詞,在搭正凌晨12時,「兔子男橋 (Bunny Man's Bridge)」的上方突然閃現一個暗淡得奇怪的灰色光團。

那團暗灰色的光外形既像人類,又像野獸。光團的主人擁有人的身軀,但卻有一個大得不成比例的頭和向上伸長的耳朵,就像人形免子般。
它由橋的左方出現並住橋的另一端慢慢行走。那隻人形兔走路時一拐一拐,低頭彎腰,就像潛伏的野獸。

當它去到橋的中央時毅然停下來,蹲下身,窺探橋底的孩子。那班橋底下的孩子看到橋頂閃耀住古怪的灰光,便立即紛紛探頭觀看。

就在那伙孩子和那隻人形兔四目交投時,那團灰光猛然爆發出刺眼的光芒,宛如黑暗中的閃光彈。 Adrian 沒有想太多,憑住本能立即轉身,拔腿狂奔。

數秒後,同伴的慘叫聲接二連三由身後傳出,那些慘叫聲就像被人千刀萬剮般悽厲,當中還夾雜一些骨肉分離的咔喀聲,嚇得 Adrian 不禁回頭。
數十秒後,所以聲音毅然停下,森林毅然陷入一種可怕的寂靜。

當 Adrian 認為自己走得夠遠的地方,勉強回頭一望「兔子男橋」,她嚇得再次拔腿狂奔。
在暗淡的月光下,只隱約看見6位朋友的身軀被吊在橋樑上,兩腳無力地垂下來,在夜空中晃動著,情形就像上年的兇殺案一樣。

飽受驚恐煎熬的 Adrian 一顫一拐地逃回家裡,並向村民講述橋樑發生的慘劇,但沒有人相信她瘋狂的證詞,認為她被那伙人姦污才胡言亂語。
直到第二朝村民來到「兔子男橋」才察覺事件的嚴重性,立即報警。

但可惜經過一番調查,警方在找不到其他可能兇手的情況下,決定以青少年謀殺罪指控 Adrian,並於1913年把她送入當地的精神病院,而 Adrian 也在那裡渡過餘下的人生。

但是,發生在「兔子男橋」那些殘留的兇殺案並沒有隨 Adrian 監禁而消失。
在每隔數年的萬聖節,「兔子男橋」仍然不斷重現 Adrian 的悲劇,孩子被人用斧頭殺死再把屍首吊在橋上。

有人說,即使到現在,只要你在萬聖節來到「兔子男橋」(為了安全,請保持一段適當的距離),仍舊可以看到那隻人形兔子的灰色在橋上左右徘徊,找尋下一個的獵物,而那隻灰色免子的名字叫做…




【兔子男的傳說與真實】
以上的故事來自美國一個經典的都市傳說「克利夫頓鎮兔子男 (Clifton Bunny Man)」,幾乎所有在費爾法克斯郡長大的孩子都一定聽過,被那隻可怕的 “兔子男” 嚇得睡不著。
但真的有個 “兔子男” 潛伏在橋樑狩獵小孩嗎?那個 “兔子男” 的背後又隱藏住一個怎樣的故事呢?以下就有兩個版本給大家看看。


【傳說】
根據傳說,Bunny Man 全身佈滿灰白色的軟毛,身高六尺,樣子既像人又像兔,鮮紅色的雙眼和長長垂下的耳朵。
它的動作迅速如猛獸,可以悄然走到受害人的背後割開他的喉嚨 (有時是砸碎他的腦袋),再把他們的屍體吊在橋上,並會在腳下綁住一張寫上「Hi, I am Bunny Man (哈囉,我是兔子男)」的字條和一些白色軟毛。


至於 Bunny Man 的真實身份呢?根據傳說,Bunny Man 的來源可追溯至1903年。

 在1903前,當時克利夫頓鎮還是一個人煙稀疏的小市鎮,政府在鎮內一處荒地起了一棟精神病院。
但在1903年後,克利夫頓鎮開始發展起來,人口急速上升,人們開始要政府把精神病院搬走。於是全鎮居民決定發起聯署,聯署最後獲得政府通過,在鄰近地區起了一座新的監獄,也就是日後惡名昭彰的 Lorton Prison。

但可惜在運送那些精神病犯的途中,運輸卡車突然翻車,跌落山坡,不少病人當場腰斬喪命。
對於車禍的原因,有人說翻車是因為司機要避開公路上的小孩,有人說是因為病人車內叛亂,也有人說是因為邪靈作崇,但無論如何,總之你們知道運輸車翻倒在山下就是。

在車禍現場,大約數十個仍然有活動能力的犯人由破窗逃出,但大部份都在四個月被警方成功緝捕,但當中有兩個精神病犯一直下落不明,Marcus A. Wallster 和 Douglas J. Grifon,兩個變態殺人犯。

在追捕兩人的過程中,詭異的事情開始陸續發生。
首先,警方在兩人逃亡的路徑上,不斷發現免子的碎屍,當中大部份都有咬痕,染血的毛髮,或被強行撕裂的痕跡。
由於那一帶兔子群多,警方相信他們2人以兔肉為生,也漸漸開始稱呼他們為「兔子男 (Bunny Man)」。




他臉色發紫,臉頰肌肉扭曲,兩眼睜大,嘴巴僵硬地張開,吐出腫脹的舌頭,像死前看到什麼恐怖的生物。

更加詭異的是,Marcus 的腳下綁了一張便條寫住:
「你無論如何也不會抓到我的了,兔子男上 (You’ll never find me no matter how hard you try! The Bunny Man)」

至於 Douglas 則仍然未有蹤影,現場只留下他的衣服和一些身體組織。不久,在沒有任何消息下,警方推斷 Douglas 也應該死去而草草結案。

就在結案的同一年,Bunny Man's Bridge 開始發生連環虐殺案。

除了在前文中提及的1905年和1906年的謀殺案,在1943年、1976年、1987年的萬聖節也發生類似的虐殺案。
每次虐殺案的手法如出一徹。死者(通常都是小孩)被吊在「兔子男橋」上,半身赤裸,喉嚨被割開,而他們的腳下也被鄉上 Bunny Man 的字條,就像死豬上的價碼牌。


【真實事件】
究竟上述的傳說有多少是確實?究竟是不是真的有個精神病人在克利夫頓徘徊?他又是不是真的犯下如此可怕的罪行?雖然上述的事件都是以訛傳訛,沒有實際文獻記載。
但這不代表 Bunny Man 完全是虛構的傳說,相反 Bunny Man 有很多實史去証明他的存在,而且其恐怖程度絕對不會比傳說低。

真正的 Bunny Man 發生在1970年的 Bruke,一個和 Cliton 相鄰的小城鎮。
在1970年,Bruke 的居民突然陷入一片莫名其妙的恐慌,因為警局在一個月內收到數以十宗的報告,人們聲稱看到一個穿著灰白色免子服裝的男人,用斧頭追殺他們,或用奇怪的說話威脅他們。

▼以下是當年「華盛頓日報 (The Washington Post)」報導的標題:
「居民目睹兔子男現身村莊 (10月22日) "Man in Bunny costume Sought in Fairfax"」
「兔子男再現 (10月31日) "The 'Rabbit' Reappears"」
「兔子男個案倍增 (11月6 日) "Bunny Reports Are Multiplying"」



〝Bunny Man〞報導資料
Posted by Kei.K Channel on 2015年10月14日


在為數眾多的 “兔子男” 個案,以下就記編輯了兩宗比較完整和確實的 Bunny Man 案件:

案件1:
在1970年10月19日的凌晨,一名美軍軍官 Cadet Bob Bennett 和他的未婚妻剛看完球賽,沿 Guinea Road 駕車回家。
當時 Guinea Road 剛剛開發,周圍也是荒地或建築地盤。當他們駛過一片空地時,Bennett 提議把車停泊在那裡,好讓他們靜靜地談心。

起初沒有任何怪異的事情發生,兩人都相當愉快。雖然未婚妻曾經輕聲抱怨過車外好像有團白色人影窺視住他們談心,而 Bennett 本身也感受到背後有人監事。但基於當時情濃似水,所以兩人都沒有多加注意。

砰!...一團黑色的物體突然砸落私家車的後窗,私家車的後窗應聲粉碎,玻璃碎片向車內飛散。之後 Bennett 的身後再發出沉重的咚一聲,有什麼重重地打在 Bennett 的椅背上。

正當 Bennett 和未婚妻嚇得驚惶失措,還未弄清發生什麼事來時,一團白色人影突然衝至私家車,呯一聲趴在左邊的車窗上,猛然大力的拍門,並朝他們尖聲狂吼︰「你們這些非法入侵者擅自闖入禁地,一定不得好死﹗」

根據二人的描述,那個怪人穿著一套灰黑色的卡通裝連兔子面具,身高約 183cm,體重約 79kg,由他沙啞的聲線判斷為男人。

那隻詭異的 “免子男” 不斷拍打車廂,呼叫那些古怪的話語。Bennett 和未婚妻原本被那個 “免子男” 嚇得呆滯,但當他看到那個兔子怪人故意用力抓住門柄,想把車門強行攙開時,便立即清醒過來。
他馬上踩盡油門快速逃離現場,那隻 “免子男” 也被突如其來的加速撞倒在地上。

Bennett 不斷加速,在公路狂奔,直到車輛駛到最近的警察局時才慢慢停下來。當 Bennett 回到一看那破碎的後窗時,發現一把黑色短斧插在他的後座上,在黑暗的車廂中閃發冰冷的寒光。





案件2:
在1970年10月29日凌晨,地點同樣也是 Guinea Road,一名叫 Paul Phillips 的地盤保安發現一個神秘男子站在工地裡,手持長斧,瘋狂地大肆破壞。

據 Paul 的證詞,那個男人也是穿著灰白色的兔子服裝,不斷猛揮長斧,砸碎地盤的木材,口中不斷呼叫︰「你們所有人都是入侵者,快點滾出這裡,否則我要砍掉你們的頭。」

事件發生時,Paul 一直躲在屋子內,沒有被 “免子男” 發現。而那個 “免子男” 在 2小時後也消失在公路的樹林裡。

其餘的50宗案件也有類似的描述,也是一個穿著灰白色兔子裝的男人,手持斧頭,驅趕在 Guinea Road 一帶的人們,或破壞當地的工地。
但由於 Bunny Man 一直未使到人命傷亡,所以警方遲遲也未有行動,而 Bunny Man 的個案在1970年10月高峰期後,也愈來愈少了。


【電影和古老傳說】
究竟 Bunny Man 的真正身份是什麼?有人根據它手持的短斧和說話的口音,推斷 Bunny Man 的真身,無論他是人是妖,也會是印第安人。
除了表面特徵外,還有 Bunny 的行兇動機也好像是想保護當地的土地,免受社會開發,這和印第安人的處境和他們一直信仰的山靈,有異曲同工之意。

但無論 Bunny Man 當初的動機如何,就像曾經有研究都市傳說的人說過,任何都市傳說去到某個位就會「成仙」- 亦即是「商業化」,Bunny Man 也不會例外。

如果大家有慶去到美國的克利夫頓鎮,你可以見到林林總總的手信店,裡頭有大大小小的 Bunny Man 公仔。而且只要你付出幾美元,當地的人們也很願意帶你到 Bunny Man Bridge 觀光。
但謹記,Bunny Man Bridge 已經設置了很多閉路電視,所以不要胡亂塗鴉!




【危險人物】Patty Hearst 綁架案/美國加州銀行械劫案(*資料版)


綁架報業大亨孫女,禁固壁櫥強姦洗腦,富貴肉參變成劫匪,總統特赦扭轉命運...

《1974年2月4日-Patty Hearst 綁架案》
Patricia Campbell Hearst "Patty"(譯音:派翠西亞),生於1954年2月20日,三藩市,是美國已故報業大亨(William Randolph Hearst)的孫女。

(Patty Hearst)的父母是(Randolph Apperson Hearst)和(Catherine Wood Campbell),二人育有有五個女兒,(Patty Hearst)是排第三個。她在(Hillsborough)長大。
(Patty Hearst)被綁架時是一名19歲的大學生,她在大學修讀藝術歷史,並與她的未婚夫(Steven Weed)一起住在加州比華利的寓所(Berkeley, California)。
(Steven Weed)是(Patty Hearst)高中時的老師,當時二人正在進行籌備結婚。




1974年2月4日,左翼組織「共生解放軍」(Symbionese Liberation Army)闖進加州比華利寓所,將(Steven Weed)擊倒並綁架了(Patty Hearst)。她在綁架過程中被毆打後失去了知覺。
綁架者將(Patty Hearst)帶到一個“安全屋”(1827 Golden Gate Street),他們將(Patty Hearst)因禁在一個黑暗的壁櫥裡。在囚禁期間,(Patty Hearst)慘遭綁匪(William Wolfe)和(DeFreeze)強姦和被的人不停地洗腦。

綁架(Patty Hearst)的目的是為了交換兩名 SLA 成員(Russ Little)和(Joe Remiro),他們因殺死奧克蘭學校(Oakland school)的校長(Marcus Foster)被逮捕並被控兩項謀殺。卻遭當年的政府拒絕。

綁匪其後轉移目標,要求人質家屬向每名加州窮人派發70美元(456港元)的食物,當時(Patty Hearst)的父親(Randolph Apperson Hearst)因救女心切,立即向灣區有需要人士派發總值600萬美元(4,680萬港元)的食物,可惜綁匪並無兌現承諾,更聲稱對方向窮人派發劣質食品,因此拒絕釋放人質。




(Patty Hearst)面對著突如其來的脅迫與威嚇的環境中,導致她產生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她的態度開始轉變化。

1974年4月3日,(Patty Hearst)被綁架後59天,電臺收到她的錄音帶,(Patty Hearst)在錄音帶中譴責她的家人沒有依足綁匪的指示辦事,並宣佈正式以「Tania」的身份加入左翼組織效忠 SLA。她的家人聲,(Patty Hearst)已被洗腦了。


《1974年4月15日-美國加州銀行械劫案》
1974年4月15日,(Patty Hearst)與 SLA 的其中四名成員進入美國加州銀行 Hibernia Bank 搶劫。
(Patty Hearst)被銀行攝影機拍到她手持卡賓槍與 SLA 的成員搶劫銀行共 $10,692 美元。劫案導致兩人被槍殺。




1974年4月23日,聯邦調查局正式通緝銀行搶劫中的五名劫匪:
(Patty Hearst)、(Donald DeFreeze)、(Nancy Ling Perry)、(Oamilla Christine Hall)、(Patricia Michelle Soltysik)。

1974年5月17日,洛杉磯警方特警隊到 SLA 藏身地點圍捕,最後,催淚彈引起一場火災燒毀房子的。
在這次事件中,6名 SLA 成員(Donald DeFreeze)、(Willie Wolfe)、(Patricia Soltysik)、(Camilla Hall)、(Angela Atwood)、(Nancy Ling Perry)死亡。
(Patty Hearst)憤怒地批評警方的圍捕行動,她說自己已在這次火災中劫後再重生。之後她夥拍其他 SLA 成員不斷犯案和放炸彈。




1975年9月18日,(Patty Hearst)在三藩市的一個公寓與另一個 SLA 成員(Wendy Yoshimura)被捕。

1975年2月14日,(Patty Hearst)的審判開始,她的家人聘請了(F. Lee Bailey)為她辯護。
辯方的精神醫生在法庭上花了超過 200 個小時向陪審員講解有關精神病司法鑒定。企圖證明(Patty Hearst)被〝洗腦〞,並遭受了各種所謂的"斯德哥爾摩綜合症"或"戰俘倖存者綜合症"。
控方檢察官(James L. Browning)在法庭上質疑〝洗腦〞理論只是籍口,(Patty Hearst)因為愛上了 SLA 的其中一名成員(Willie Wolfe)而自願加入 SLA 組織和犯罪。

1976年3月20日,(Patty Hearst)被裁定搶劫銀行罪成,被判入獄35年。

1979年,(Patty Hearst)獲時任總統卡特(Jimmy Carter)減刑至兩年,服刑22個月後獲釋。

2001年1月20日,(Patty Hearst)再獲時任總統克林頓(Bill Clinton)赦免全部罪行。

(Patty Hearst)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的典型例子。


資料編輯:by Kei.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