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 星期日

【危險人物】三狼奇案(雙黃案)


結義兄弟,綁架富商,因財失義,命送絞台.....

《1959年1月至1961年 - 三狼奇案/雙黃案》

三狼案發生於1959年至1961年的香港,當時傳媒稱之為『港戰後最驚人擄劫案[S1] 』。三狼是指該案的三名主要匪徒馬廣燦、李渭及倪秉堅。三狼案發生當年稱『雙黃案』,因兩名苦主是黃姓父子。
三狼案的審訊過程充滿戲劇性,且不時於證人及被告口中爆出震撼案情及內幕。

1959年綁匪綁架富商(黃鍚彬)之長子(黃應求),(黃應求)想逃走被殺,匪徒將死者的耳朵割下,向其家人勒索贖金,勒索信署名『野狼』,但黃父拒絶付款。

1961年,匪幫又將父親(黃鍚彬)擄去,當時市面曾盛傳匪徒勒索150萬,而警方搜尋半月有餘仍一無所獲,於是懸賞1萬元通緝綁架黃鍚彬的匪徒。
(黃鍚彬)遭禁固17天之後被綁匪釋放,警方最後成功破案,揭發是熟人(李渭)所為。而黃否認付了贖金。

(黃鍚彬)作證的時候,其中一名綁匪(李渭)是他的遠房親戚,也是持槍人。
他指出綁架他的幾個人將他帶到一間屋,戴上野狼面具,而(李渭)更自稱是『野狼』,又說他的兒子(黃應求)已經被他們處死了。
當峙將近70歲的(黃鍚彬)在庭上老淚縱橫,兒子過世令他的悲痛不巳,當辯方律師要求(黃鍚彬)辨認兒子的頭骨時,他因怕受不了刺激而堅決拒絕,最後他獲准無須確認此證物。

三狼在出庭作證時,爆出震撼的案情內幕。三位被告聲稱在被捕後即遭到嚴刑逼供,被多名警務人員威逼、恐嚇、毒打;其中包括華探長(藍剛)。
被告(倪秉堅)指他外父和年幼的兒子也被打,警方還恐嚇要打他懷孕的妻子,甚至將她遞解出境。審訊過程中又揭發他們的警戒供詞錯字百出,有非自願供認之嫌。
被告(李渭)否認向黃家人自稱『野狼』,綁架(黃鍚彬)之後也沒有帶著狼面具與他相見。他亦強調只有參與標參,但沒有殺(黃應求)。

三名被告分別為自己的謀殺罪辯護,他們不約而同表示:自己只是有份參與綁架黃氏父子,對(黃應求)之死不但亳不知情,亦無參與其中。他們更表示,供詞只是警方叫他們搬字過紙而已。

三名被告亦分別為自己的謀殺罪辯護,且不約而同表示:只參與綁架黃氏父子,對兒子黃應求的死亳不知情,主腦和殺人者另有其人;自認殺人的供詞是警方威逼毒打之下他們搬字過紙所寫成。
三狼(馬廣燦、李渭、倪秉堅)最後被判死刑。

2014年8月25日 星期一

【危險人物】元朗大旗嶺村膠桶英泥藏屍案


誤交損友,孝子喪命,石屎封屍,不見天日.....

《1999年-元朗大旗嶺村膠桶英泥藏屍案》

1999年12月11日, 一名(22歲)手表維修技工胡清河,被損友們誘騙到大旗嶺村一間村屋,被迫交出財物後,便被人勒死。為了毀屍滅,兇徒們買了水泥及大膠水桶,把屍體放入大膠桶內再灌入水泥,然後棄置在村內一條明渠的橋底。由於位置隱蔽,所以一直未被察覺,直至青年的女友發覺自他失蹤後,銀行戶口及信用卡多次被盜用,於是便通知他的家人報警。這宗案件,在死者失蹤十一日後才被揭發。

3名被告(23歲)陳文輝、(18歲)方耀良、(19歲)陳瑋瑤,3人均無業,被控謀殺男子胡清河,經審訊後,陪審團一致認為首被告沒有意圖殺害及嚴重傷害死者,裁定他罪名較輕的誤殺罪。
另2名被告則謀殺罪名不成立。而各人已承認妨礙合法埋屍罪。案件主管對裁決感到驚訝。

控方指出,首被告早已認識從事鐘表維修的胡清河,99年12月初,3名被告計畫盜取他的金錢,首被告於案發當日早上,訛稱找胡清河修理手表,將他騙到大旗嶺村屋內,並與另2名被告將胡綁起。
3名被告隨後逼使胡講出提款卡密碼,由第3被告及首被告女友負責出外從胡的戶口提取一萬元,但胡不肯說出其他提款卡密碼,首被告用棍打他頭顱,又從後以繩勒死胡,3名被告脫去死者衣服,將屍體放置膠桶內,再灌注英泥漿棄置村屋附近橋底。
警方從胡的手提電話記錄,發現多個電話源頭是首被告的手提電話,及大旗嶺一村屋,遂於同月22日拘捕3名被告。

首被告自辯時指出,因胡拒付「外圍波」彩金, 遂將他禁錮,取去他的提款卡及密碼提款,首被告將胡鬆綁時,胡突然襲擊他,首被告情急下將胡殺死,案發時只有他在村屋內,次被告和第3名被告分別出外為胡購買河粉及提取金錢,兩人不在現場,也沒有參與殺人。
次被告及第3被告作供時,則表示案發時不在現場,又指被拘捕後及錄影會面前,遭警方毆打及誘騙,在錄影會面時招認警方教導他們所說的一切,並承認謀財害命。但事實並非如此。

案件於2001年判刑,高院陪審團退庭商議3日2夜,近34小時後,裁定3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僅案中首被告誤殺罪名成立。

死者胡清河是家中獨子,其父母得知三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只有首被告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後,在庭外大呼「無理由」,又叫道「咁我個仔死得冤枉!」!胡父更斥責被告「令胡家家散人亡」!

2014年8月18日 星期一

【危險人物】歐陽炳強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香港十大奇案疑點多,科學鑑證入罪創先河.....

《1975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名列香港十大奇案之一。
1974年12月16日,當時16歲少女卞玉英乘電車到跑馬地,在安美雪糕公司買雪糕及借用電話後被殺害。翌日,清潔女工「林嫂」在跑馬地黃泥涌道一間獸醫診所門外的一個電視機包裝紙盒內,發現卞的裸屍,屍體兩個乳頭被割去,恥毛被燒焦,處女膜仍完整。

當年香港兇殺組分析後認為,藏屍紙盒底部雖然經過拖拉但損毀輕微,初步鎖定兇殺案的第一現場在跑馬地附近,但他們盤查了將近800人仍無線索。直到有一天編號為「1725」的探員,偶然到當年26歲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工作的雪糕店借用電話,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員「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閣樓後發現,裏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紙盒,儼然一個小工廠。「1725」回去後將情況上報。之後兇殺組又從死者女同學口中得知,卞玉英經常到雪糕店吃雪糕,於是將目標鎖定為安美雪糕店。警方隨後翻查了雪糕店當晚的當班記錄,發現只有兼職的毆陽炳強在店內工作,除此之外,還發現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纖維與歐陽炳強的西裝吻合。其長髮上的兩小塊電線膠皮及紙屑與雪糕店工廠的物件一模一樣。警方因此懷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買雪糕及借電話時,被人侵犯後反抗而遭毒手。
1975年,警方拘捕了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歐陽炳強,並控告他謀殺。當年,有「光頭神探」之稱的貝亞,一口咬定歐陽炳強是案中的兇手,歐陽炳強最終被最高法院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1977年2月9日歐陽炳強獲港督會同行政局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

1981年,歐陽炳強髮妻張金鳳宣布與他離婚,據稱已攜女改嫁。

歐陽炳強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曾報讀香港公開大學並努力讀書,出獄前十多年來每年均參加公開考試,獲得不少合格證書,成為獄中的模範囚犯。他更多次申請假釋,但因堅稱自己是清白,委員認為他沒有悔意而未獲批准。
據悉1997年歐陽炳強承認有殺人,並表示有悔意。

貝亞在接受《香港謀殺案》一書作者訪問時披露,原來貝亞早知歐陽炳強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當年被告企圖觸摸死者,因其尖叫反抗而令他誤殺了她。
2002年2月,前立法局議員杜葉錫恩把在書中首次披露的真實案情寄信至行政會議,即當年歐陽炳強並非謀殺而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的證據。她力陳歐陽炳強既無動機殺人,廿八年牢獄生涯已是對他足夠的懲罰,誤殺犯不應終身囚禁。這本書她在當年新年期間獲得。她指廿多年來也有去信港府,要求覆檢他的刑期,但不獲接受。
同年6月,她收到港府回覆,指會考慮觀點並會轉介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研究。她指,釋放歐陽炳強可能基於很多因素,如他在獄中的表現,但新的案情相信是關鍵。

2002年9月11日,歐陽炳強終於獲得釋放,並改名換姓,重投新生活。其後他信奉基督教,出獄後重新做人,再與一位中國女子結婚,由翁靜晶出任證婚人,成為了殺人重犯也可以站起來的一時佳話。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表示,准許歐陽炳強有條件假釋,是考慮他近幾年的獄中表現積極,行為良好,並非假裝有悔意及刻意造勢,所以該委員會一致通過他有條件假釋。但該委員指出,歐陽炳強未來兩年仍須受監管,若表現良好,他在兩年後才可真正獲得自由。

有民眾覺得這宗案件疑似冤案,主要證據是單憑衣物纖維不足以判斷歐陽炳強肯定有殺人,應作更進一步調查。而當年的警隊極之貪污腐敗,貪污數目達天文數字,部份警隊高層所貪的金錢比富豪身家還要多,因為當時警隊多數人亦曾貪污,後來成功要脅廉政公署不追究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因為此案警方看似一口咬定歐陽炳強殺人而沒從多方面調查,而此案發生在追究責任期限前,不能重新調查有沒有人貪污。

2014年8月11日 星期一

【危險人物】騎師洪維德家傭強姦案


貪嚐菲國女色,惹來身敗名裂....

《1998年-洪維德家傭強姦案》

洪維德係80年代本地騎師,之後轉為評馬人。
洪維德轉任有線電視台評馬人後事業順風順水,當時月入達15萬。

1998年3月6日,洪維德趁妻子身在澳洲,在寓所內把工作了6年,34歲的菲傭強姦。受害人是一名虔誠的天主教徒,案發時仍是處女之身。洪維德犯案時不但違背了菲傭對他的信任與相處六年的僱員關係,更奪去了她的貞操,令受害人造成難以磨滅的烙印。
案件於1999年5月20日在高等法院裁判,被法官裁定洪維德強姦罪名成立,判監五年。洪上訴失敗,維持原判。
洪維德在2003年8月刑滿出獄,並重操故業,先後在電視台、報章和網上寫馬評。

2014年8月3日 星期日

【危險人物】吳志達地下密室姦殺案(Charles Ng / Leonard Lake 強姦虐殺案)


荒淫無度殺人狂、後園骸骨盡曝光.....

《1980年 - 吳志達地下密室姦殺案》

吳志達(Charles Chitat Ng),生於香港,1960年12月24日。於1980年代移居美國。
(吳志達)曾在著名學府聖若瑟書院接受初中教育,但因企圖縱火燒校內的崇拜堂而被開除出校。吳父將其送往英國寄宿學校讀高中,但他又因偷竊而被學校開除。
1970年代(吳志達)獲得美國一所大學錄取,以學生簽證身分前往美國加州,但在一個學期後退學;後來因交通肇事逃逸而被起訴。
(吳志達)雖然並非美國籍,但他虛報其出身地為美國,成功入伍美國海軍陸戰隊,翌年被擢升為軍士,但他又因偷竊軍火而被革職及判監,中途逃獄返回加州。
(吳志達)逃獄後藏身於Leonard Lake 的家,二人一拍即合,而且彼此都有著相同的瘋狂性虐幻想,他們開始策劃一項瘋狂行動〝米蘭達行動〞。
他們在農場建造了一棟隔音的地下密室以執行計劃,經常幻想著(長時間對性奴隸的施虐)......

1983年至1985年期間,(吳志達)和 Leonard Lake 聯合犯案,在美國北加州一帶綁架了最少25名男女和孩童並禁錮於Leonard Lake 的農場地下密室之中,被擄走的人多為女性,受害人最終全部被殺害。
女受害人在禁錮其間被迫當性奴隸,(吳志達)和 Leonard Lake 迫令她們擺出性感姿勢,然後將她們虐待、折磨、強姦、直至虐殺;他們將受害人的屍首放在自製的焚化爐火化。部份姦殺過程更被拍攝紀錄。在錄像中常出現嬰兒哭泣聲。此案件轟動美國及香港。

1985年,Leonard Lake 因非法持有槍械罪被捕,他在獄中服食藏在衣服內的氰化物毒藥自殺。警察前往Leonard Lake 在美國以東240公里(150英里)擁有的農場搜查,發現人類骸骨。
殺人事件被揭發後,(吳志達)及時逃亡至加拿大,但他又在當地因偷竊而被捕及判監禁。美國遂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請求,但因引渡即會有判處死刑之虞,最初奉行「死刑不引渡」原則拒絶引渡。後來迫於美方的壓力,加拿大最終在1991年將(吳志達)引渡回美國受審。

1998年,(吳志達)被控以12項謀殺罪,受害者包括6男、3女及2名男嬰。(吳志達)利用一切司法程序的方法延宕,以致訴訟費用高至1400萬美元,是當時加州有史以來費用最高昂的案件。法院最後裁決(吳志達)11項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